【旺角骚乱】暴动纵火者是否被告? 哨牙特征成关键
旺角暴动案件中,继港大女生许嘉琪等3人被判暴动罪成及入狱3年后,任技术员的杨家伦被指当日纵火,案件今在区域法院裁决。两案最大不同在于许案的3名被告,均当场被捕,杨却在案发后17天才被捕。控方主要靠杨的生活照与纵火的人作比对求情,更指杨在骚乱前有戴眼镜习惯,骚乱后就不戴了,认为他为掩饰,十分可疑。然而,法官却留意到戴眼镜以外的特征,就是杨与纵火者,竟有相同的牙齿特征,从而确定二人是同一人,更指若在被告照片画上眼镜,会惊叹他们是同一人,故裁定杨暴动及纵火罪成。
被告杨家伦(31岁),报称在大专院校当技术员。他被指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及纵火。
控方在杨家伦一案中,指杨当晚曾将点燃的纸皮放置在一架停泊在豉油街的的士旁,令的士多处损坏。虽然控方传召当晚到场执勤的警长、拍到放火情况的纽西兰籍教师,及涉事的士的司机作供,但他们只供称曾有人毁坏的士,控方也没有要求这三名证人辨认被告是否犯纵火的人,不禁令人疑惑,控方如何可证明烧的士的人就是杨家伦?
控方证明杨家伦的证据如下:
1. 杨的身上搜出一张案发后一天才买入的八达通卡;
2. 160张杨家伦出席二姊婚礼时的照片;
3. 被告的身份证相片、被告申请入职公开大学的表格等;
4. 纽西兰籍教师在现场拍得的案发经过照片;
5. 新闻片拍截图。
根据电视台现场拍得的新闻片,该纵火男子,头戴冷帽,并把眼眉至额头以上的地方完全掩盖,他当时有戴眼镜及口罩,但口罩略为拉下,片中所见,仅能见到该男子的眼、鼻及口,但耳朵和下巴就看不到了。
无戴眼镜是“掩饰”还是“人有相似”?
控方又指,警方于杨家搜出的家庭照片,发现杨均有配戴眼镜,但杨在多次提讯及审讯期间,则没戴眼镜,这与新闻片拍得的纵火男有明显差别。但控方指,杨是故意“除眼镜”掩饰,以免被人认出。辩方却直指控方的说法“赖皮”,力陈法庭不能排除“人有相似”的可能,认为控方证据存在疑点,但不被法官接纳。
官凭“哨牙”确认被告
法官郭启安裁决时指出,戴眼镜与不戴眼镜这特征,确是要小心处理。他指证人在现场拍下的相片,解像度极高,与证物新闻片的情况大致脗合。而控方亦呈上多张被告的生活照邀法庭比对,他留意到被告过往的生活照有戴眼镜习惯,与纵火男不完全一样。但他审讯期间不时观察,对被告容貌印象深刻,更留意到被告的上门牙凸出,合上双唇时不明显有“龅牙”及“哨牙”情况,而他比对证人拍的照片后,留意到犯案者在双唇没有合上的情况下,都有“龅牙”情况,从而确定他们是同一人。
郭官指,证人在现场所拍的照片中,只见被告眉毛以下情况,被告在庭上没戴眼镜及露齿,但可肯定被告与犯案人容貌一致,两个人的差别只是没有戴眼镜。郭官又指,如在被告被捕后所拍的相片上,画上一副长方形眼镜,便会惊叹被告与犯案人的容貌十分相似。
“眼镜疑云”在七警案也曾经出现
事实上,“眼镜疑云”在七警案中也曾出现。根据拍得事件经过的“暗角”片段,最后加入向袭击曾健超的“第七警”黄伟豪,并未有如其他6警被拍到将曾健超擡到变电站,但片段所见,殴打过程中,突然出现多一名神秘人士,他的眼镜反光而被认出,控方举证时便用上“戴眼镜”这特征,来协助识别片段上的第七警是黄伟豪,且指出七警中,他是唯一一个“戴眼镜”的警员。
控方在审讯时传召黄的上司作供,那陈姓上司指黄平日上班时都有配戴眼镜的习惯。惟控方要陈在“暗角”片段中认片中的“眼镜人”是否黄时,陈却称他认不出来。
平日习惯不足为证
七警案主审法官杜大卫在判辞指,由于陈只能证明黄平日有配戴眼镜的习惯,但杜官认为未能单凭这一点,便认定黄是暗角打人的第七警。杜官最终依靠环境证供,包括他重复翻看影片的情况,如第七警何时加入,及他在影片上的形态等,得出“无可抗拒的推论”(Inherent improbabilities),才能裁定黄伟豪向曾健超施袭,黄最后被判入狱2年。
案件编号:DCCC8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