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技术员参与暴动及纵火两罪成 法官明言会判监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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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骚乱中,涉嫌参与暴动并被指在的士旁纵火的男技术员杨家伦(31岁),早前否认两项控罪受审。此为今年第二宗于区域法院审理与骚乱事件相关的案件,案件今(3日)在区域法院作出裁决,法官以被告与纵火男均有“龅牙”及“哨牙”特症,认为二人是同一人,裁定被告暴动及纵火两罪均罪成,案件押后至4月10日判刑,期间须还押,法官明言会判监。

被告杨家伦由囚车押走。(江智骞摄)
控方指,图中纵火的疑凶便是案中被告杨家伦。(路透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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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家伦(31岁),被捕时报称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被控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及纵火。被告得知罪成后,情绪未见起伏,散庭时,被告的胞姊则冲到犯人栏前,与被告道别,又著被告不用担心他们。

法官在裁决时指,警方未能在现场拘捕被告,他要小心比对照片,及其他证据,考虑被告与当晚纵火的人是否同一人,除要考虑二人的容貌是否相似,同时亦有考虑到被告过往无案底,但无疑当晚在旺角是有暴动事件发生,但法官称他重复翻看影片,认为被告与当晚纵火者是同一人,故裁定被告两罪罪成。

【旺角骚乱】暴动纵火者是否被告? 哨牙特症成关键

左及右为被告“真”杨家伦,中为案发当日的疑犯,两者虽有戴眼镜与无铁眼镜之别,但牙齿特症,才成最后的认人关键。(资料图片)

法官指被告“哨牙”露端倪

法官郭启安裁决时指,本案关键在于案发时是否发生暴动及有人纵火;以及被告有否参与豉油街发生的暴动及用火烧的士。郭官分析证供时指,证人外籍教师Mein Smith 案发时拍下的相片能如实反映当晚情况,相片解像度极高,与证物新闻片的情况大致脗合。而控方亦呈上多张被告的生活相片邀请法庭比对,以推论被告是案中的纵火人。

郭官指,虽然被告的日常照可见被告有戴眼镜的习惯,而案发时的相片亦不会完全一样,但郭官强调审讯期间不时观察,“对被告容貌印象深刻”,他又指留意到被告的上门牙凸出情况,但合上双唇时则不明显有“龅牙”及“哨牙”情况,而他比对smith 拍的照片后,亦留意到犯案人在双唇没有合上的情况下,都有“龅牙”情况。

律师指被告“多手”把烧著纸皮拿出

过往没案底的被告由大律师求情时指,案发时虽有人掟石头,但没证据显示被告有向警方抛掷物品,及侮辱警察。而案中的用以纵火的纸皮亦不是被告烧的,只是他“多手拎出去”,火势亦未有扩大。

官指“奇怪的巧合”更令人相信被告是犯案者

而对于控方指称一直有戴眼镜习惯的被告案发后却没有再戴、被告案发后一天买了一张新的八达通及搜屋时发现他电脑桌上没有电脑的行为都是为了掩饰身分,郭官分析案情时指,以上3个情况同时出现,产生累积效果,出现“奇怪的巧合”。

郭官认为,被告明知自己犯法,之后改变容貌,案发片段又被摄影师拍下,故警方都可能掌握有关片段。郭官形容上述的环境证供如“幼绳”,但“幼绳编成的大绳会成为粗绳”,把以上3者的巧合综合起来,便会产生累积效应,得出结论是以上都不是巧合,而是出于被告怕被人拘捕,故可得出结论被告就是犯案的人。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发时参与暴动,并将点燃了的纸皮放在停泊在豉油街的的士,令的士被火损毁。控方指,被告的犯案过程被当晚在场执勤的警长目击,亦被到场了解事件的外籍老师拍下犯案一刻,故控方要求法官比对由外籍老师拍下的证物照片及被告的身分证、出席二姐婚礼的生活照及入职公开大学时递交的相片,以认出被告就是犯案之人。控方续指,即使证人未有在庭上辨认被告是否现场照片中的犯案人,但根据上述的照片作对比,已可证明被告身分。

被告杨家伦(右)被指是在暴动事件中纵火的疑犯。(资料图片)

控方指被告在人生重要时刻都戴眼镜

控方又强调,被告有戴眼镜的习惯,在“人生的重要时刻”,如拍摄身分证照片、出席二姐婚礼,及求职等,都会戴眼镜,案发时亦有戴眼镜,惟事发后不再戴眼镜,认为被告是要隐藏身分。

辩方批评控方凭被告旧照片与证物对比,便推论犯案人便是被告,认为控方的说法赖皮,力陈法庭不应就此便将被告定罪。

案件编号:DCCC8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