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热血公民成员向警掷水樽囚9月 官:刑罚严峻非过重
去年年初二凌晨发生的旺角骚乱事件,首名因参与事件而被定罪的热血公民成员陈柏洋,被指两度向警员投掷水樽,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袭警及拒捕罪成,判囚九月。他早前指定罪不稳当及判刑太重求上诉,高等法院今就其上诉裁决,驳回他定罪及刑期上诉,服刑三月后准保释等候上诉的陈,须即时入狱继续服刑。法官张慧玲在判词指,参与当日骚乱的人如箭在弦,情况比雨伞运动更严重,法庭不会姑息和纵容袭警人士,9个月刑期虽然是“相当严峻”,但不算过重。
高院法官张慧玲认为,拘捕陈柏洋的警员,能认出陈就是两度掷水樽的人,虽然裁判官批评陈被捕后不发一言“有违常理”,侵犯了被告的缄默权,但不足以推翻定罪;张官又指,案发时现扬参与骚乱的人如箭在弦,情况比雨伞运动更严重,法庭不会姑息和纵容袭警人士,9个月刑期虽然是“相当严峻”,但不算过重。
上诉人陈柏洋(31岁)被控于去年2月9日,在弥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袭击警员关光华及拒捕。
警员在近距离记出被告是掷水樽的人
上诉方质疑拘捕陈的警员认错人,因为原审时该警员甚至记不起陈有没有佩戴眼镜。张官在判词表示,虽然警员案发时已当值12小时,应该颇为疲累,但警员在首次被掷中时,已喝止掷水樽的男子,第二次被掷中后,更立即追上前拘捕陈,二人的距离仅约5米,而陈一直没有离开警员的视线,因此裁定警员能正确认出施袭者。
原审官有侵犯被告缄默权 但证据仍然确凿
裁判官苏惠德在原审时,曾指责陈被捕后一直默不作声“有违常理”,错误地对他作出不利推论,明显侵犯了被告的缄默权。张官指出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一般而言会影响定罪的稳妥性,但她认为就本案而言,即使苏官没有犯错,根据他席前的证供证据,仍会裁定上诉人罪成,故驳回定罪上诉。
旺角骚乱事件比雨伞运动严重
至于刑期是否过重,上诉方引用李珏熙在雨伞运动中袭警,判囚4星期,以及曾健超拒捕判囚3星期等多个案例,指原审的9个月量刑过重。张官在判词认同控方的陈词:案发时是在旺角骚乱事件的高峰期,在场参与骚乱的人可谓“如箭在弦,冲突更加可能一触即发”,相比雨伞运动情况更严重。上诉人虽然初犯,但在本案中有预谋参与冲突、冷静下犯案、在毫无挑衅下连环施袭等行为,增加了案情的严重性。
最后,张官表示法庭必须发出强烈讯息,不会姑息、纵容袭警人士,判刑须要有阻吓性,9个月监禁虽然是“相当严峻”的量刑,但不算明显过重,因此亦驳回陈就定罪的上诉。
上诉人:行使缄默权被指不可信说法存在不公
代表陈的律师在上诉时指,原审裁判官裁以陈在警诫下保持缄默,便认为陈不会是被冤枉,因为若这非陈的所为,他大可以当场作解释。律师指出,保持缄默是陈的权利,原审裁判官不应因陈行使其权利便认为他不可信,认为定罪不稳妥。律师又指,当时现场兵荒马乱,警方认错人并非无可能,警员作供时,亦未能说出陈是否有戴眼镜等特征,可见证供存在疑点。
陈是旺角骚动事件中,首名因事件而被定罪的人,但他只被裁定袭警及拘捕等相对较轻的罪名。区域法院刚于月中审理完一与事件相关案件,2男1女被告首因涉及事件被裁定暴动罪成,全被判入狱3年。
案件编号:HCMA 5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