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欺诈科技园|名下公司苹果大楼设办公室未申报 罪名成立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和前行政总监黄伟强,涉隐瞒科技园公司,让一间处理黎与其家人事务的力高顾问公司,在将军澳工业邨的苹果大楼设办公室,违反租契。事件前年东窗事发后,黎涉透过私人助理Mark Simon,指示黄更改力高的注册地址,以及搬走办公室。黎智英和黄伟强被控欺诈罪。两人否认控罪受审,法官今(25日)在区域法院裁定黎两项欺诈罪均成立,同案被告黄伟强亦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11月24日,进行求情和判刑,期间索取黎智英和黄伟强的背景报告。
代表黄伟强的资深大律师黄佩琪透露,黄伟强除了听觉问题,亦有严重抑郁。而法官批准黄伟强在候判期间,继续保释。此外,控方表示将会针对黎智英,申请没收令,法官押后至明年1月27日处理。
黎智英共涉两项欺诈罪
两名被告:黎智英(74岁)和黄伟强(60岁)。二人同被控1项欺诈罪,指他们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与周达权及其他人隐瞒香港科技园公司,指处于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苹果大楼,未有违反1999年5月25日订立的租契;意图诈骗及诱使科技园公司不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导致该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令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1项欺诈罪,指他于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与他人隐瞒香港科技园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计划书和租契协议,及1999年5月25日订立的租契,使用有关处所;令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益;及令科技园公司或蒙受不利。
黎智英今早被带至犯人栏时,多名旁听人士挥手,谓:“黎生早晨”,黎智英则挥手回应。
黎负责申请用地及相关牌照
法官陈广池在裁决时称,不同意辩方指黎在案中的参与少,指黎负责申请工业村的用地,亦替多间相关公司向科技园申请牌照。以黎的生意头脑和精明手法,驾驭规模不小的集团,但不代表他可抽身而退,以事忙为由抺杀他的责任。对于辩方指力高当时占用大楼的地方不多,法官强调无论占地方多少,承租人都有责任申请牌照,否则会变成㓥房的籍口。
指壹传媒有家天下风气
法官又指,壹传媒集团有不少黎智英的“家天下”的风气,一个职员可以有多个职权。如Mark Simon不单在力高,他在壹传媒集团内,都有其特殊角色。他认为,黎智英当时隐瞒和作虚假陈述,令苹果印刷得到租金,力高亦可以低廉租金在大楼营运,遂裁定他罪成。
认为黄是协助黎隐故亦罪成
就黄伟强的控罪方面,法官指黄对黎言听计听、事事关心。如果黄是辩方所指的“大打杂”,他便是“高级大打杂”,但不代表他不知道力高的情况。黄作为行政总监,对大楼所有公司有管理责任,不可能不知力高的存在及营运性质,力高在大楼非机密组织,并不是不能涉足的禁区。他认为黄是协助黎智英隐瞒,最终裁定他亦罪成。
认为前高层供词可信
陈官又认为转作控方证人的壹传媒前行政总裁周达权是可靠的证人,认为其说法没有夸大,有时甚至维护的前上司黎智英和前下属黄伟强,法官接纳其证供。
黎的子女从力高令津贴
控方案情指,力高主要为黎及其儿子担任董事的公司提供秘书服务、投保、租用及管理黎与家人的嘉道理道住所、管理黎的3艘游艇等,庭上亦披露力高开支的报表,包括黎的儿子每月可获15万元津贴,黎女儿曾有11万多元的信用卡签账。
定租约前力高已在涉案地址注册
苹果印刷有限公司(前称壹传媒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与科技园公司签订租契,列明土地用途只限于出版、印刷报纸杂志。但力高早在1998年起,已在苹果印刷于将军澳工业村的地址营运,亦以此用作注册地址。
苹果印刷从未向科技园申请
苹果印刷从未就力高占用一事,向科技园公司申请。科技园公司曾到大楼巡查,职员却称部份范围因载有新闻材料的敏感文件,不准巡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包括力高的办公室。
事件于2020年曝光,力高的办公室才搬走。控方指,若力高要另租办公室,将要花费592万至768万元租金。此外,若科技园公司行使租契下的权利,或可获补地价1.1亿元。
总监巡查无发现力高
科技园公司行政总裁黄克强早前供称,科技园从传媒得悉力高涉占用大楼,于2020 年3月去信苹果印刷要求澄清,对方翌月回复称,力高使用该处为公司地址,没占用地方。科技园公司发展总监文曦华则指,曾于2020年5月4日和地政处职员到大楼巡查,当时并无发现指称的力高公司,但见到地下“水牌”有未申请牌照的“苹果日报慈善基金”,黄伟强当时解释慈善基金没有占用大楼。
污点证人指力高曾有1名员工
原本亦是被告之一的壹传媒前行政总裁周达权,他获控方特赦并以“污点证人”身份为控方作供,他指力高起初有一名员工在大楼1楼工作,后来搬到4楼,期间有向苹果印刷支付租金。他又指,力高的总经理为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
Mark Simon指示更改力高注册地址
庭上亦读出占用事件曝光后,周、黄和Mark Simon等之间的电邮通讯。有职员建议更改注册地址,指实际营运地址较不重要,因科技园不会知悉。周曾于电邮称“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安排是一骗局),而Mark Simon则同意职员说法,并指不值得冒险。黄伟强其后把力高的注册地址转至另一地方,力高的办公室最终于同年5月,搬至观塘。
控方则强调,黎和黄蓄意隐瞒,把科技园蒙在鼓里,剥削他们行使租契的权力,如收回土地及要求补地价。
辩方反驳租契无规定有此责任
黎智英未有出庭作供,但其律师在结案陈词时指,租契无明文规定有此责任,不作披露并不构成欺诈。此外,力高处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务外,亦同时从事苹果相关的业务。
案件编号: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