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发煽动言论 被指情节严重囚5年 指国安法未限刑期提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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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吕世瑜涉在Telegram发布宣扬港独文宣,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控方指根据《港区国安法》,“情节严重”者须判囚5年,法官最后亦以此作判刑。吕不服刑期,今(13日)在上诉庭作聆讯。上诉庭法官亦问及,《港区国安法》第21条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当中提及的“5年”,是否限制的最终刑期,吕认为是限制量刑起点,但无限制这是最终刑期。律政司不同意说法,但称需时作进一步陈词,案件押后至本月24日续审。
原审官原想判刑3年8个月
上诉人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之间,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区域法院法官判刑时提到案件属“情节严重”,并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后原判他入狱3年8个月。惟当时控方指,根据《港区国安法》,“情节严重”的最低刑期为5 年,法官最终被改吕5年监禁。
频道内大部份讯息均非吕发出
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指,本案只涉及1条Telegram频道的内容。虽然该频道属公开,但大部份讯息非吕发出。当中虽有提有提及“革命”,但没有讲及如何实行。
吕的案件情节相对较轻
蔡又指,上诉庭认为“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一案,属“情节严重”类别中是相对较轻类别,最终判囚5年,本案较马俊文一案轻,案情应属情节较轻。
被捕后表现合作应可从轻罚
蔡又指,吕被捕后曾保持缄默,之后已交出手提电话的密码予警方,可见他在案中表现合作,指他在悔意。根据《港区国安法》第33条,吕应可从轻及获减轻处罚。蔡亦指,原审法官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亦是过重。
案件编号:CACC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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