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队长2.0喊港独口号改囚5年 官重申情节严重 列10考虑因素

撰文: 朱棨新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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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涉多次公众场合叫喊口号,接受传媒访问时更提到香港独立言论,经审讯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原审官指情节严重,根据《港区国安法》中,“情节严重”的指引,判马入狱5年9个月。马认为刑期过重,因他既无计划,喊口号也没有甚么人和应,即使接受访问也非主流媒体,其犯案情节份属轻微,认为原审官错用指引,上诉要求减刑,成为首宗上诉庭处理的《国安法》案件。上诉庭今(3日)颁下判辞,重申马所涉案情属严重,但量刑过重,裁定马上诉得直,减刑9个月,改囚5年。

上诉庭认同属严重但较轻类别

上诉庭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类别,但属该类别中较轻,并列出了10项考虑因素,但认为马的量刑起点应贴近5年。原审法官以监禁6年为量刑起点,属明显过重。上诉庭以监禁5年3个月为量刑起点,原审法官因的抗辩手法节省法庭时间,扣减他3个月刑期,上诉庭不加干预,亦作扣减,最终刑期为5年。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过往经常现身示威场面。(资料图片)

上诉人马俊文(31岁),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控罪指他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指情节严重须判5至10年刑期

案件在区域法院审讯时,原审法官陈广池认为本案情节严重,根据 《港区国安法》,“情节严重”的指引,判以5年以上,10 年以下刑期,最终判马入狱5年9个月。

原审官曾指马透过示威刷存在感

马却指本案情节属轻,他既没有周详计划,叫的口号亦流于空泛,现场更没有什么人附和,他曾接受网媒的访问,也非主流传媒,其影响力有限。陈官曾指马透过示威“刷存在感”,马的代律师指,这更显示马的行为并非危害到国家安全。

原审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指上诉人马俊文的案件属情节严重,采用了5至10年的判刑标准。(资料图片)

轻重之别可参考煽动罪的原则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虽然《国安法》未有条文界定何谓情节严重或较轻,但基于其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兼容互补,在考虑“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要旨时,可引用普通法中性质相同的“煽动罪”,并考虑其相关原则。本案情节孰轻孰重,应以整体实际情况而定,著眼点为犯案者的行为、实质后果、潜在风险等,故法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犯案的处境、手法、次数、时长、规模、被煽动对象,和有否预谋、涉及武力、伙同犯案等。

社会仍受暴动冲击马仍执意犯案

上诉庭的法官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并指出《港区国安法》实施后,社区仍有发生较小规模的非法集结,社会仍受到暴力冲击,这正显示香港当时仍面对危害国安和法治的风险。马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执意犯案,无疑严重加据损害国家安全和法治的风险。

公然误传港独不违法

此外,马多次公然眨损《港区国安法》,向公众宣扬“港独”不违法,不仅严重挑战《国安法》的权威和香港宪制及法治的根基,亦会混淆视听,诱使他人误信“港独”行为不违法,增加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罪行的风险。

向学生宣扬港独不负责任

上诉庭续指,马选择在风险较高的敏感日子和地点犯案,更接受传媒访问、在互联网宣传“港独”等,无疑增加了活动演变成暴力破坏公共秩序的风险,他亦是有预谋犯案,事前多次在社交媒体发起活动及呼吁公众参与,带同预先制作的文宣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犯案,且曾在学校针对学生宣扬“港独”更是不负责任,加重其刑责。

悔意与否与情节轻重无关

但上诉庭同意大律师所指,原审法官陈广池以“毫无悔意”为其中一个界定本案属“情节严重”,理由属错误,因为马是否抱有悔意只是在量刑时的求情因素之一,与情节是否严重并没有关系。即使原审法官犯了这错误,基于上述理由,亦不会对本案属“情节严重”的结论有任何实质影响。

上诉庭考虑到整体情况,认为马的刑责在“严重”的类别中是相对较轻,刑期应贴近相应量刑的最低刑期,即五年。因此,原审法官以六年为量刑基准是明显过重,应为5年3个月,加上原审法官因抗辩手法节省法庭时间扣减三个月,其总刑期应为5年。

案件编号:CACC2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