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家者家当被丢只获赔100元 官称无证据证明损失 维持原判
2019年冬至前夕,警方联同康文署到通州街公园“清场”,共涉十多位无家者的家当被丢弃。事后多名无家者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索偿,林希维审裁官指康文署违反非自愿托管者应有的谨慎责任,下令署方向每名申索者象征性赔款100港元。其中6名申索者其后就裁决提出覆核,林官今(24日)颁下判辞指,他早前裁定各申索人获象征式赔偿,并非因为他们的寝具只值100元,而是因为案中没有认为可信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且法庭未能将一张2022年发出的收据视作“建议例子”,在评定象征式赔偿金额时考虑,终裁定维持原判。
指未考虑精神困扰赔偿
6名覆核申索人分别为:熊达富、刘嘉曦、周雄光、吴随有、阮少碧及陈志荣,被告人则为律政司司长。申索方指,法庭没有恰当地评定赔偿金额;及未有基于各申索人受到“精神困扰”(mental distress)而命令被告人作出赔偿。
官指申索人有责任证明损失
判辞引述覆核理由指,申索方认为法庭理应先就每一个申索项目及金额询问署方意见。若署方提出反对,便应提供他们认为合理的金额,跟著再询问各申索人的意见,才作出判决。惟林官认为此举有违确已久的普通法原则,指各申索人既提出申索,便有责任证明他们的损失是多少,拒绝接纳各申索人指法庭不应要求他们提供单据的说法。
未能证明单据与失物有何关系
判辞续指,申索方呈上一张于2022年发出总值476元的寝具之单据,以作例子说明法庭就象征式赔偿所评定的金额过低。惟林官认为,各申索人均未能证明该单据与他们所失物品有何关系。这张单据在判决后才发出,显示单据上的物品不可能是各申索人遗失的寝具。林官强调,他裁定各申索人获得100元象征式赔偿,并非因为他们的寝具只值100元,而是因为案中没有认为可信纳的证据,证明各申索人的损失。
审讯时未提出精神困扰赔偿
至于申索方提出“精神困扰”赔偿,各申索人无论在他们的申索书或证人供词均没有提及他们曾受“精神困扰”,他们的代表亦没有在审讯中提出就“精神困扰”要求赔偿,而案中亦没有任何医疗证据证明各申索人精神上确曾受到困扰,亦没有其他客观事实或证据支持各申索人的指称。基于上述理由,法官决定维持原判,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请被撤销。
案件编号:SCTC25-30、32/20 及SCTC020434-35/20
深水埗一带无家者曾多次被丢走财物。(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