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法会抢文件 梁国雄藐视罪成 加监14天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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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梁国雄涉于2016年任立法会议员时,在会议中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的藐视罪。他否认控罪受审,马绍祥供称指因被抢文件而受惊,无法再回应议员提问。主任裁判官严舜仪今(29日)在东区法院裁决指,梁在案中引起扰乱,令会议中断,因此裁定他罪成。主任裁判官判梁监禁14天,与他正服刑的23个月刑期,分期执行。

被告梁国雄(66岁)否认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藐视罪,指他于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举行会议时引起骚乱,致该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

主任裁判官裁决时指,梁在事件一开始便以“抢”形容自己的行为,亦知悉该会议的主席麦美娟要求归还和其理由。梁知自己取去该文件属不合法,亦未征求马绍祥的同意,主任裁判官指梁明显侵犯官员的权利和财产。

主任裁判官形容当时主席麦美娟叫停会议 是合理和果断

而梁在未经同意下,把文件给予另一时任议员朱凯迪。梁的行为扰乱会议的秩序,阻止会议进行,主席因此叫停会议。主任裁判官形容主席的决定是合理和果断,而保安员最终取回文件,会议亦继续。

主任裁判官认为案中的文件是否属机密,和马绍祥是否受惊非关键。而梁在案中引起扰乱,令会议中断,因此裁定他罪成。

控方指梁有38项定罪纪录,其中4项和本案控罪相类,但他当时非立法会议员。此外,梁因多宗案件共被判囚23个月,现时仍在服刑。

因梁任议员时有一定贡献和其健康状况 酙量减刑

在梁被裁定罪成后,其代表大律师表示不再代表梁,由他自行求情。梁在求情时强调案发时,是抗议官员对议员的藐视态度,并多番提及“小圈子”选举。惟主任裁判官强调,不希望法庭变成讨论政治的地方。

主任裁判官判刑时指,案中未有证据显示泄露机密,事件扰攘约两分钟。惟主任裁判官强调,议会的时间珍贵,议员需跟从议事规则。而议会需在安全和庄严的环境下,才能行使其宪法职能。

主任裁判官考虑梁有多个相类案底,在本案后亦有其他刑事定罪纪录,以判囚21天为量刑起点,但因梁任议员期间有一定贡献,以及他被诊断患有冠心病,减刑7天,因此刑期为14天。而刑期与他现时服刑的分期执行。

案件曾就法律争议上诉至终院

案件于2018年审理,但裁判官严舜仪指控罪条文不适用于检控议员,无限期搁置案件。案件经律政司和梁提出上诉后,终院裁定议员就该罪不享检控豁免权,本案于本年初重审,再由现为主任裁判官的严舜仪审理。

马绍祥早前作供指,于案发日早上就横洲发展计划,到立法会参与委员会会议。期间,梁和另一议员质疑马有否将涉案文件带在身上,马回应没有。梁突然站起来并走近他,拿起涉案文件,继而把它交给另一名时任议员朱凯迪。委员会主席麦美娟要求他们交还不果,最终保安应麦要求把梁离开,并从朱手上取回文件,会议才得以继续。而马亦于翌日,到中环警署报案。

马庭上续指,涉案文件属机密文件,是政府与一间顾问公司的合作文件及书信交流,让忚回答议员的质询,因梁抢走文件,使他无法履行职责。辩方则指,粱没有“抢”文件,只是拿走,马没有阻止,其表情亦没有受惊。马回应:“受惊唔一定表面见到,我宜家都惊。”但他同意当时表情“有少少无奈”及“有少少苦笑”。

案件编号:ESS 1696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