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抢文件被控被指控罪不当 律政司上诉裁得直 案发还续审
撰文: 郭颢添
出版:更新:
有“长毛”之称的梁国雄,被指在2016年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在发展事务委员会上抢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违反立法会特权法下的藐视罪。案件在裁判法院审讯时,裁判官认为该条例不适用于议员。律政司不服决定上诉,上诉庭今(2日)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下令案件发还至裁判法院完成余下的审讯程序。
梁国雄被控于2016年11月15日扰乱立法会委员会会议,令其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控方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案件2018年在裁判法院审理时,梁争辩有关控罪不适用于议员,原审裁判官听取陈词后,认同议员须在不怕承受刑责下作辩论,裁定条例不适用,令控方不能继续以同一条例检控梁。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指该条例的设立,是要捍卫立法机关的尊严,认为立法会议员应同样受规管,又指若所有议员均享有特权不受限制,当其中一人阻碍议会运作,将导致其他议员的特权和权利受损。
上诉庭今下判词,认为有关条例并未有豁免立法会议员可不受限制,又指若立法时有此意思,应会在条例中清楚列明,故认为原审裁判官的决定有错,并把案发还裁判法院,及完成余下的审讯程序。
案件编号:HCMA5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