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抢文件案 马绍祥称因受惊报警 辩方指影片未见马感害怕

撰文: 刘安琪
出版:更新:

“长毛”梁国雄涉在2016年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在发展事务委员会上,抢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 条的藐视罪。原审裁判官以控罪条文不适用于检控议员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律政司于前年上诉得直,梁其后再向终审法院提上诉但败诉。案件今(19日)在东区法院重审,马供称,当日被梁抢文件而受惊,无法再回应议员提问,并于翌日报警。辩方却指影片并未见马感到害怕。

被告梁国雄(65岁)否认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藐视罪,即于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举行会议时引起骚乱,致该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

马供称被梁抢走文件属机密

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出庭作供,他于案发当日早上,就横洲发展计划到立法会参与委员会会议。约早上10时,梁与另一名议员质疑马有否将涉案文件带在身上,马表示没有。梁则突然站起来并走近他,他因不清楚梁的用意向后退,梁便一手拿起涉案文件,马即要求主席麦美娟处理。马又称,涉案文件属于机密文件,是关于政府与一间顾问公司的合作文件及书信交流,让其面对议员质询时可以有足够的资料回答,故梁抢走文件后使其无法履行职责。

取回文件并无损坏或不妥

马续指,梁之后将文件交给时任立法会议员朱凯迪翻阅,主席要求他们交还文件但失败,最后保安应主席要求将梁带离场,并从朱手上取回文件,会议才得以继续。马指取回的文件没有任何损坏及不妥当的地方,但他认为梁的行为令立法会职能未能执行,他作为官员有责任将事件向警方反映,遂于翌日到中环警署报案。

辩方指当日讨论内容涉公众利益

辩方大律司吴宗銮其后指出,涉案会议重点为横洲发展计划是否涉及“官商乡勾结”,及顾问公司有否挪用政府文件透露发第3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马同意事件受大众广泛关注。马亦同意立法会议员有责任向政府问责及咨询,而解答这些问题是马当日的职责。但马自言虽有预计议员会向其索取相关文件,但未有预见会被要求即时交出文件,因为以往均是在会议后透过邮件交给议员。辩方之后播出梁、林卓廷及陈志全等时任议员当日的发言片段,反映他们当时对政府及马的不满,马对此表示:“相信系负面Comment(评论)。”

马认当时表情是无奈及苦笑

吴其后质疑,马早前录取的口供不曾提到感害怕及后退,只说来不及反应,马解释录口供时说法较平铺直叙。吴再引述案发片后指出,梁当日事实上并没有“抢”文件,只是拿走,马亦没有阻止,反而手向上扬并“由得佢拎走”,指马的反应镇定。马回应:“公职人员无论任何时候都应保持镇定。”吴续指,马其后更取出眼镜并戴上,没有受惊的表情,马称:“受惊唔一定表面见到,我宜家都惊。”但马同意当时表情“有少少无奈”及“有少少苦笑”。

认会上未有表示文件属机密

另马同意,他在会上未有表示文件属机密内容,亦同意由梁离开座位到被赶离场,他对梁的整体抗议只是梁的表达方式。吴续指,马早在报警前便得悉时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打算出信要求会议主席跟进事件,但马却仍急于报警,行为并不妥当,属“恶人先告状”,马否认说法,并指梁的行为“超越左正常运作应有的行为”。

麦美娟下午出庭作证。(刘安琪摄)

麦美娟强调没有叫助入庭或讨论案情

立法会议员麦美娟随后出庭作供,辩方质疑其在前一位证人作供时,不应让她的助理入庭听审,事后亦不该讨论案情。麦则表示,今日立法会有会议举行,她非常关心能否准时出席,所以想知道何时到她作供,但强调没有叫助理入庭或讨论案情。麦作为当日的会议主席,指出该会议预计进行两小时,由于议员众多,每个人发言均有约3至4分钟的时限。

指议员应留在座位发言

辩方其后指出,梁当日在庭位上声称要“抢野”,麦即时要求他坐下。梁期间仍不断表达不满,但麦说:“我警告你,你再唔坐番埋位,我就会执行议事规则!”梁将文件交朱,便有依照麦的指示返回座位。麦解释指,议事规则主要视乎对方有否扰乱法会,而议员理应留在座位内发言。

审讯明续。

案件编号:ESCC 1696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