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48索带被裁藏非法工具 经纪指法律诠释偏离常规 6月终极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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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经纪在示威现场附近被搜出藏有48 条索带,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并被判囚。他不服裁决提出上诉被驳回。经纪今(25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法例时,偏离常规。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批出许可,排期6月16日审理。

上诉人陈俊杰,被裁定于2019年11月2日在铜锣湾波斯富街及罗素街交界,管有48条胶索带,被判囚5个月2周。上诉庭认为案中的法律争议涉及重大及广泛重要性,早前已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许可。

涉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本案争议是就如何诠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17 条,该条文为: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铐或其他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处第2级罚款或监禁2年。

上诉庭认为非法用途没特定内容

惟条文在中文和英文写法,在文意上有分歧,上诉人在上诉时指,条例只涵盖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和入侵房舍三类用途。上诉庭却认为,条件中的“非法用途”没特定内容。

指条文只涵盖三类情况

代表上诉人的律师今陈词指,上诉庭诠释涉案条文时,偏离常规,又指,若有人索取法律意见时,其律师根据法例的英文版本,管有索带不属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和入侵房舍三类,会与上诉庭的看法有异,或会出现不公的情况。上诉人认为,终院需厘清相关问题。

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批许上诉许可,并日后颁发判辞,解释理据。

案件编号:FAMC 3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