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不满藏索带囚5个半月 上诉庭指可对公共构成威胁 维持原判
地产经纪前年11月2日在铜锣湾被警截查时,被发现身上有48条索带,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被判监5个半月。经纪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1日)下判辞指,整个2019至2020年的冲突事件中,必然也包括有人把栏杆杂物捆在一起,并可用以作挤压及撞击等行为。又指索带用途多且容易购买,加上案件的背景,假如上诉人的索带被用以绑扎堵路和作殴斗工具,可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认为原审官的推断无误,驳回经纪的上诉。
上诉人被捕时黑衣装束黑布蒙面
上诉人陈俊杰,35岁,地产经纪,控罪指他于2019年11月2日在铜锣湾波斯富街及罗素街交界,管有48条胶索带。
案发当日维园有未经批准的集会,警员当日傍晚在铜锣湾见有人聚集,见陈用黑布蒙面,穿黑衫黑裤及双手戴手套,他们截查陈时发现他袋内有防毒面具、头盔及索带等。陈辩称约朋友在附近食饭,见有人聚集好奇观看,又称原想到旧办公室搬杂物,故带备了索带。
原审官不用索带是搬杂物用途
惟原审裁判官郑纪航不接纳其说法,并指社会事件中,常见非法示威者合力把街上杂物及围栏拆下再绑成大型组合,用作武装冲突或堵路。他认为被告的背包放有索带,是想用以捆绑铁栏等用途。郑官又称他经常要调到不同法庭,未见过搬运工人需用6吋长索带搬运家私杂物,故不信陈的说法。
律师认为非法用途及意图解释范围太广
陈的代表律师在上诉时,指律政司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作出起诉,惟条例中的非法用途及意图并无限制,认为范围太广,同时认为索带不应属“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作”。他认为原审官引用他搬办公室的经验,是滥用司法认知,错误裁定索带不会被用来搬运家私电器等杂物。
武状冲突索带常被用上
上诉庭却认为,原审官只是根据一般人的共有经验作推论,认为陈的律师只以原审官一个小观察,便提升为质疑有关的事实认定是片面看法。上诉庭又指出,在2019至2020年的武装冲突中,必然包括利用捆在一起惖栏杆杂物进行挤压及撞击,这些场面在电视机上亦常常见到,且不会是一个人去完成。
时代释义可应对不法分子用不同工具作案
上诉庭认为,有关控罪适用于“时代释义”去诠释,因这可有效应对不法分子用各种不同甚至新发明的工具作案。本案涉及的索带,亦可用作的非法用途众多,却极容易购买和收藏,且不易被人怀疑,一旦被用上亦不易被解下,假如确实用到绑扎堵路和殴斗工具,可对公共秩序造成相当威胁,故认为原审的量刑亦未有过重。
案件编号:HCMA 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