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现场藏索带被判囚 经纪争议有意图才足定罪 上诉庭押后裁决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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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经纪在前年维园发生警民冲突当日,被发现管有一包共48条的索带,他就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被判监5个半月,但他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日(6日)开庭处理其案件。其代表律师争议索带不受相关条例所涵盖,亦投诉原审使用司法认知前,未给予辩方回应的机会;控方却指,只要工具可以用作非法用途即受条例所规管。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押后颁下裁决。
上诉人陈俊杰被控于2019年11月2日,在铜锣湾管有一包索带,意图作非法用途。他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并被判监5个半月。
特定背景加上意图才构成罪行
代表陈的律师指出,受条例所惩处的行为有些本身并非罪行,例如打电话等,这些行为只有在特定背景加上意图才构成犯罪行为。律师亦不同意控方指,条例定明的非法用途及意图没有限制,否则条例会“阔到无可再阔”,而任何带有非法用途的人士携索带离开家中,抵达公众场所便会即时犯法。
原审官基于搬迁经验作裁断存不公
律师认为索带不属条例中的第3款情况,即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而这种情况应只包括可用作入侵处所的工具。
律师续指,原审裁判官运用司法认知,基于自己搬迁办公室的经验,拒绝接纳辩方证人指索带本打算用于搬办公室家具,但律师指原审未有给予机会辩方作回应。
控方坚称条例包涵任何可作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反驳称,只要有关工具可以用作非法用途,即已包涵在条例中,原审裁判官考虑到2019年爆发社运的背景,才作出裁断。控方亦反驳,原审运用司法认知前不会知会辩方,不会构成不公。
案件编号:HCMA2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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