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本研社:判决意味政府拥全面管制权 可主导审批规管套丁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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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终审法院颁下判辞,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宪。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今日(8日)在港台节目《千禧年代》指,裁决视丁权为酌情权,意味政府审批时拥“全面管制权”,可限制丁屋发展,免去惹来法律后果的忧虑,甚至可更好规管套丁情况。不过,由于现时政府大力发展新界,需要土地持有人合作,包括新界乡绅,因此政府或不会立即处理丁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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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肇鸿指,法庭裁决意味著丁权非自有永有,仅属于酌情权,政府有全面管制权,由政府决定批与不批,及有决定权收紧丁权。他认为,判决可得出两个结果,一来政府不用担心拒批丁屋申请会导致法律后果,可具体限制丁屋发展密度,令丁屋用地可只落于真正用丁屋的人,而非地产商。不过,同时有可能令政府全面放宽丁屋发展,如高度限制等。

他指,政府近年大力发展新界用地,如北部都会区,政府需要与土地持有人合作,包括拥有大量新界土地的乡绅;加上修改城规程序等大环境改变,担心政府不会因判决收紧丁屋申请,甚至可能在放宽城规条例后放宽丁屋高度限制。

“乡村式发展”地带总面积约3,380公顷,主要供原居民兴建丁屋之用,覆盖642条认可乡村。(资料图片)

法庭前年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之后上诉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司法覆核申请人郭卓坚早前申请上诉。终审法院于上周五(5日)颁下判辞,一致驳回上诉。终院支持上诉庭的裁决,认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亦即男性原居民可继续以“私人协约”、“换地”或经免费建屋牌照三种形式建屋,惟有关权益仅属“申请权”,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权利”,政府可根据社会状况修改政策,而丁权亦会因而受到影响。

法庭于2019年曾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