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终极覆核|本研社:丁权收窄至申请权 政府拥主导权成赢家

撰文: 林颖娴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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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前年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之后上诉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司法覆核申请人郭卓坚早前申请上诉,终审法院今日(4日)下判辞,一致驳回上诉。
终院支持上诉庭的裁决,认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亦即男性原居民可继续以“私人协约”、“换地”或经免费建屋牌照三种形式建屋,惟有关权益仅属“申请权”,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权利”,政府可根据社会状况修改政策,而丁权亦会因而受到影响。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认为,法庭如同将主导权“交波”给政府,撇除必然要满足原居民建屋权的疑惑,意味着政府日后可根据土地状况,以及是否涉嫌“套丁”等问题,否决丁屋申请。他续指,政府亦可缩窄乡村式发展用地,令部分新界土地松绑,形容政府才是今次官司的大赢家,惟他对政府是否会有效运用此权责并感不乐观,担心政府会继续纵容乡绅“套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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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分析判辞后认为,法庭确立丁权仅代表申请权(a right to have one's application dealt with),“申请咗唔一定批”,法庭亦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权利”(inherently imperfect right),而不完美的地方,在于有关权利受制于政府的决策,又明言有关政策可以随时代洗礼变迁。

他认为有关说法,如同将主导权“交波”给政府,“佢唔系一个自有永有,必然起丁屋嘅权,唔系你一出世就等于你有间丁屋”,将以往在建丁屋是否必须权利的疑惑一扫而空,政府亦成为今次官司的终极“大赢家”。他续指,政府获得主导权后,亦有必要履行其责任,积极审批所有个案,以防政策被滥用。惟他对此不感乐观,忧虑政府反而会“滥用”其权利。

至于确立政府在丁屋政策的主导权后,是否等同部分新界土地可以松绑?黄肇鸿认为,裁决排除了政府有无限责任去满足丁屋申请,形容政府“有空间”面对现时丁屋政策上的争议,包括可以重新规划乡村式发展用地,将现时预留了的逾3,000公顷用地,释放部分出来,解决现时严峻的土地问题。

他认为政府现时亦可以同一权力,应对为人诟病的套丁问题,“摆返喺今日嘅新界,你想避免灾难发生,政府系有法律依据去对一啲套丁申请say no”,惟他担心政府不会果断应对有关问题,反而是纵容乡绅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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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肇鸿认为,裁决确立的政府权力,是意外收获,但仍对政府漠视丁权对非原居民和女性的歧视问题感到失望。他又形容法庭对“传统”的定义“有趣”,因为裁决订明,传统权益毋须追溯至1898年之前,但他认为1990年的传统并非真正的传统。

法庭不关心丁屋兴建形式及政策运作 或引伸其他问题

黄又指,法庭以“合法”(lawful)一词看待丁屋政策,对兴建的形式、运作情况及所引起的争议毫不关心,批评“合法”一词含糊,日后或会引伸其他问题。他强调《施政报告》建议松绑新界祖堂地和湿地,若有关土地范围包含“乡村式发展”用地,日后或会超出现时三层小型屋宇的框架,进化成“丁屋大厦”,“呢个都叫lawful,但系咪合理呢?我就觉得唔系。”他担心一旦丁厦成真,套丁情况将更加猖獗,“(法庭)纯粹系喺文本上嘅睇法,而呢啲睇法,公众有时会觉得几离地吓”。

翻查判辞,终审法院认为,丁屋政策属传统权益,因此受《基本法》第40条所保障,但并不会追溯到1898年前,“(丁权)在1990年被视为传统,并不因为它们可追溯到1898年之前存在的任何权利或利益,而是受益人仅限于长期存在,而且相对困定的村落社区成员,而这些社区在殖民时期已被视为独立的类别”(they were traditional in 1990 not because they were traceable to any rights or interests which had existed before 1898, but because the beneficiaries were confined to members of long-standing and relatively immobile village communities which had been treated as a separate category throughout the period of colonial government)。终院亦支持上诉庭的裁决,认为原居民可以“私人协约”和“换地”方式申建丁屋合乎基本法,亦即原居民可继续申请于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

法庭认为丁屋虽是传统权益 不代表政策要“一成不变”

虽然丁屋政策是男性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惟不代表有关政策要“一成不变”(immutable),法庭认为丁屋政策可以改变(it may change),亦留意到有关政策过往亦不时改变,形容是“已拥有其生命”(acquired a life of its own)。

判辞又指,理解在土地供应严重短缺、楼价高企的情况下,丁屋政策惹起争议,早在《基本法》颁布时,已有声音要求有关政策与殖民政府一同步入历史,惟《基本法》第40条的落实,正正反驳有关声音,相信当局在草拟基本法时已有考虑到有关争议。

丁屋可分别以私人协约、换地或经免费建屋牌照形式兴建。(资料图片)

现时新界原居民兴建丁屋方式有三种,分别可以“私人协约方式”、“换地”、或申请“免费建屋牌照”形式兴建。前两者涉及利用政府土地,“免费建屋牌照”则利用原居民的私人土地建丁屋。

翻查资料,“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的丁权。在2019年4月8日,法庭判决郭卓坚部份胜诉,倘以“私人协约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属于违宪。换言之,即意指丁屋权本身合法,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于是地政总署曾一度暂停接受及处理相关丁屋申请。

后来涉案三方就裁决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在今年1月13日裁定政府及乡议局胜诉,称丁屋政策完全没有违宪,即私人协约及换地两种兴建丁屋方式同样合宪。随着上诉法庭的裁定,地政总署已于今年2月22日起恢复接受和处理相关申请。

发展局早前曾透露,2011至2020年的丁屋申请数目中,“免费建屋牌照”占14,884宗;“私人协约方式”有4,336宗;“换地”则有244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