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终极覆核.拆局|发展新界续被束缚 或未需释法可脱钩

撰文: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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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早前就丁屋政策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日(5日)颁下判辞,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宪,意味本港未来发展新界土地,仍要被丁屋政策束缚,而过往一直引起关注套丁问题,或可能继续存在。另外,从前民间有望“解冻”的乡村式用地或“乡村区扩展计划”土地,极有可能继续预留兴建丁屋。
不过,值得留意是,今次的终极判决亦带来另类“契机”,因为终院提到,除非《基本法》规定丁屋政策不可改变(immutable) ,否则未来仍有改变空间,即日后或未必需要人大释法,政府仍有权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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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原居民兴建丁屋三有种方法,分别可利用“私人协约批地”、“换地”、或申请“免费建屋牌照”形式兴建。前两者涉及使用或交换政府土地;“免费建屋牌照”则利用原居民的私人土地建丁屋。

终审法院今日作出裁决,一致驳回郭卓坚的上诉,并维持上诉庭的裁决。换言之,日后上述三种申建丁屋的方法均合宪,意指原居民除了可使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外,官地建丁屋亦继续合宪。

“乡村式发展”地带总面积约3,380公顷,主要供原居民兴建丁屋之用,覆盖642条认可乡村。(资料图片)

确定权益 未来仍要被丁屋政策捆绑

本港现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主要供原居民兴建丁屋之用,占地约3,380公顷。政府早年曾透露,在“乡村式发展”用地中,若扣除道路或通道、人造斜坡等后,余下仍约900公顷未批租或拨用的官地。

本港房屋问题严重,而“乡村式发展”用地占地甚广。不过,在今次的判决下,终院裁定丁权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即本港未来仍要受制于丁屋政策。翻查资料,当年政府发展莲塘/香园围新口岸时,须收回和清拆整条竹园村,当时政府为竹园村居民提供体恤安排,例如觅地另建新村等,让有屋地的原居民入住等。

而政府于80年代实施“乡村扩展区计划”,透过收回扩展区内的私人土地及整合政府土地,供原居民于区内兴建丁屋。自1999年起,政府以检讨丁屋政策为由,无限期搁置10条未展开工程的乡村扩展区,虽然当中2个已完成收地工作,包括沙田排头和上禾𪨶及元朗虾尾新村,但有部份尚未展开收地工作。在今次最新的判决下,若政府恢复“乡村扩展区计划”,日后或有机会继续预留建丁屋。

法庭于2019年曾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资料图片)

原讼法庭曾认为官地批建丁屋违宪

近年丁权问题多次在法庭上讨论。在今年1月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前,2019年原讼法庭曾判定以“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属于违宪,意即丁屋权本身合法,但使用官地就不合法。

参考资料,当年原讼法庭提出不少质疑。当时法庭基于专家证据,认为“私人协约”和“换地”,不可被视为“可追溯”至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当年的判词指出,在1898年英国政府实施《新界土地契约条例》前,原居民并无权利以特惠租金或税务获得土地建屋,又认为政府向村民卖地,仅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纯粹是政府的一般土地行政措施,故不符合《基本法》内“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到特区保护”目的。

郭卓坚表示,称对裁决感意外,重申觉得政策并不公平,更提到认为应该叫人大释法。 (余俊亮摄)

主导权在政府手上

然而,值得留意是,今次的最新判决亦带来“契机”。在判词中,法院认为这是不完美的权利( imperfect right),又表示除非《基本法》规定丁屋政策不可改变(immutable) ,否则未来仍有改变空间。因此,若解决土地问题需要向丁屋政策“开刀”,日后或未必需要出动人大释法,因为每次释法都引起法律界震荡,被指或损司法独立权,而另一方面政府仍掌握主导权就政策提修例。

换言之,疏理新界发展问题、检讨甚至修订丁屋政策,主导权仍政府手上,关键在于特区政府的管治团队,有没有魄力撼动既得利益者的“蛋糕”,向市民甚至中央政府展示敢于解决土地问题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