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修订完成逐项审议 下月恢复二读 家中播禁片不受管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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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局早前提出修例建议,电影检查内容要加插《港区国安法》条文,如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等,将可赋权拒绝影片公映。立法会电影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委员会今(20日)继续会议,一小时便已极速完成逐项审议条文程序,当局期望于下月中恢复二读。
有议员关注修例后可否要求涉违《国安法》影片播放人或负责人,提交拍摄资金来源,以及影片内涉违法者相关资料,当局指非条例可管辖范围,但如留意到有关情况,亦可与相关部门“分享资讯”;亦有议员关注能否规管地下电影或串流平台影片,当局重申,只要播放空间符合放映行为定义,不论是戏院,或以串流、互联网或“手指”放映,均属监管范围,惟在家中自行欣赏则不适用。

港府月前修订《电检条例》检查员指引,特首林郑月娥回应时曾指,指创作自由非毫无限制,需在维护国家安全之间作出平衡,深信新指引不会扼杀本港创业产业。(资料图片)

委员会今天举行第二次会议,并进入条文“逐项审议”程序。修订草案包括加入第14B条、即监督可要求提供关于影片的上映的资料,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 (通讯及创意产业)黄宗殷指,相关修订主要涉及执法,并针对个别人士举办地下放映会或有理由怀疑无遵放映规定的现况,“依家啲人就唔系好合作”,修例后则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放映地点及时间,以检视有否违反准映证条件,不从者有机会触犯相关条例。

新民党叶刘淑仪则问及,倘涉及国家安全,可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包括拍摄电影资金来源,以及影片内涉违法人士角色,“电影显示出有啲犯法嘅人,系啲咩人啊,影得唔清楚啊,包唔包括呢啲可以调查嘅资料?”

黄宗殷则回复指,相信条例不覆盖相关范围;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副专员李若愚补充指,今次修例涉及监督执行电检条例,倘有人翻播电影,并涉及国安法,不论是已获发准映证与否,亦非条例可管辖,但如留意到有关情况,亦可与相关部门分享资讯。

叶刘淑仪 (资料图片)

工联会陆颂雄则指,或有涉及《国安法》的旧电影,会以私人形式重映,他关注需否通知当局,黄宗殷指,若一影片已获发准映证,除非政务司司长行使权力注销,否则准映证仍然有效,但需符合其适用条款。

陆颂雄又关注,修例后能否规管地下电影,或上载至互联网及云端伺服器的影片,黄宗殷重申,不论是传统电影院,或以串流、互联网或“手指”放映,只要播放空间符合放映行为定义,条例则可作出监管,惟若在家中“自己睇”,则不属条例管辖范围。

10月中恢复二读

此外,是次修订亦加入第 10A条,赋权监督如认为影片可能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延长作出影片检查决定期间,法案委员会主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马逢国则问及,片主会否被通知。黄宗殷回应指,按现时惯例,送检人与电检处保持紧密联系,倘不涉及国安原因,现行制度不变,会于14天内作出回复;倘涉及国安法,局长则可每次延长28天,换言之,倘送检影片获通知延长28天,则一般属于国安理由。

逐项审议工作最终以约1小时完成,当局指,期望今届立法会完结前、即10月中恢复二读。

商经局早前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建议,包括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换言之,即使曾获批准上映影片,亦可被撤销资格,变成禁片。

执法方面,政府建议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加强执法能力。另提高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罚则,包括监禁三年,及/或罚款 100 万元。

政府表明,是次修例是“完善电影检查制度”,并确保履行《港区国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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