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商经局:新例规管上映影片 电视、网片受其他法例监督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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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周五(27日)刊宪《电影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引入履行《港区国安法》规定,明文规定电影上映前须考虑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不过,未有就实际执行及“禁播”手段作详细解说,有批评指红线模糊,有碍创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回复查询,指条例只规管在港公开上映的影片,而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内容受其他相关法例规管,个别行为是否构成罪行要视乎个别情况及证据。

政府建议,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影片“不利于国家安全”,可藉书面方式指示监督撤销该影片的证明书,电影的影碟亦不能在市面发行。(资料图片)

政府会公布被撤销播映证影片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指,《电影检查条例》清楚订明只规管在香港公开上映的影片;至于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内容受其他相关法例规管。个别行为是否构成罪行要视乎个别情况及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当局日前宣布进一步修改《电影检查条例》后,有业界关注以往有在港上映的电影未能通过内地审查,担心日后相关影片将会被禁。当局仅称,若涉及评级变动及撤销证明书,会公开交代,免公众继续播映。不过对于收费串流影片平台服务播放的电影,则未有交代会否受规管。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指《电影检查条例》清楚订明只规管在香港公开上映的影片。(资料图片)

翻查过往报道,有立法会议员曾指网络放映的影片更能广泛传播,建议当局应研究规管网片,当时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曾指社会需要就此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