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涉8.18集会 控方指大型集会常暴力 需规管以防暴力收场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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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涉前年8月18日参与民阵“流水式集会”,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法官裁定表面证供成立。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龙法院续审,被告全部不作自辩,控辩双方律师作结案陈词,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虽当日的游行是和平地完结,但仍有演变成暴力事件的风险,一旦出现混乱情况又不加以监管,会令市民担心。

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铭和区诺轩,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认罪,其余7人否认控罪。

案中8名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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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余若海反驳辩方指在宪法层面上对和平游行集会自由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他引述2005年梁国雄及另二人就举行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成上诉至终审法院一案,终院裁定刑事化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为合宪。

政治集会受《公安条例》规管

余若海陈词时称,基本法保障表达自由,但集会自由不是绝对,公众集会不只须和平进行,且须是合法。他提到,以学术和宗教等目的进行的公众集会均不受《公安条例》规管,惟不包括政治集会。条例已充分平衡市民的个人权利、集会自由和表达自由。

不能单以是否有暴力事件作裁断

他反驳辩方指,不能因当天最终没有发生暴力事件,而判断其是否属非法集结,甚至不应该控告被告。他认为被告拉起横额带领人群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被告明显不是疏散人群,而是游行。

不规管集结会令市民担心

余续指,除了于宪法层面上合符比例地限制和平游行集会自由,在操作层面上,警方当时没有驱散或拘捕集会人士,故他们完全可表达意见,行使言论自由。他提到终审法院去年就《禁蒙面法》的裁决,表示前年多次大型示威集会最后暴力收场,难以控制,社会无法回到2019年前般和平,一旦出现混乱情况,又不加以规管集结,会令市民担心。

条例目的是要维持公众秩序

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余若海指出条例是要维持公众秩序,订立最高刑罚是为了防止严重破坏或伤亡事件发生,相关刑罚并无造成寒蝉效应。

案件编号:DCCC536/2020

2019年8月18日维园有大规模集会。(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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