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与女律师运投诉信出拘留所 定罪上诉驳回 邹改罚款1800元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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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本土派的邹家成,在涉47人等案被拘留期间,被指把欲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的信件,交给到访的女律师。他与女律师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分别被判囚3天及罚款1,800元。两人均提出上诉,指填妥惩教署职员给他的投诉表格时,已经获得授权,控方却指邹要寄信,需通知署方及进行安检。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早前听取陈词后,今(12日)驳回两人的定罪上诉,但原本判囚3天的邹,获准改为罚款1,800元。

邹家成现正就两案服刑。(资料图片)
女被告胡咏斯被指协助邹家成运送信件出拘留所,被判罚款1,800元。(朱棨新摄)

上诉人为邹家成(27岁,无业)及胡咏斯(30岁,助理律师),两人否认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控罪指两人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两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邹被判囚3天,胡则被判罚款1,800元。邹就定罪及刑期上诉,胡只就定罪上诉。

署方检查信件是有法可依

法官指,根据《监狱规则》第47C条,囚犯致予定明人士的信件,署方是有权开启及搜查,故署搜查信件这保安程序,是有法可依的。

若信能被运走署方将无法纪录

邹认为他把想寄出的投诉信带离拘留所,并避过检查,并不涉及保安问题,张官并不同意,因为若在囚人士可在未通知惩教人员下,能擅自把信任带离监狱,署方便无作纪录,故认为该投诉信在未通知惩教署职员下被运走,该信件便是未获授权的物品。张官又认为,女律师从邹取得该信时有点头,认为她知悉信件是未获授权物品,故驳回二人的上诉。

邹未获告知可申请由第三者代寄信件

但法官认为,邹当时因主观地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当阅读及不被寄出,在未有获告知他可申请要求第三者帮他寄出投诉信的情况下,认为邹的罪责较轻,再者,即使邹是在囚人士,他再犯其他控罪襜非必须判监,故认为判罚1800元是恰当刑罚,故裁定邹的原有刑期被撤销,改判罚款。

邹就另外两案被判囚超过12年10个月

此外,邹家成因47人案,被判囚7年9个月,另就7.1冲击立法会案被判囚5年1个月15日,两案合共服刑超过12年。

案件编号:HCMA 3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