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涉运出投诉信 控方放片指邹趁律师到访 偷偷把文件交对方
因涉初选案被还押的邹家成,涉叫女律师带走给申诉专员公署的投诉信,两人从而被控将未经授权物品带离监狺案,今(27日)午在西九龙法院续审。总惩教主任透露,他在事发后收到申诉专员公署进行调查的要求,惟他翻查纪录确认邹的投诉表格未经惩教署寄出。控方庭上播放两被告当日会面片段,控方形容邹“偷偷地”将一份文件交给女律师,女律师将文件带走时未有将文件交回给邹。
两名被告分别为邹家成(26岁,无业)和胡咏斯(30岁,助理律师)。控罪指,两被告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邹事发前6个月曾向署方投诉
高级惩教主任陈育麟确认,曾吩咐一级惩教助理林振昌将投诉表格交给邹,并著林向邹讲述规则。辩方指邹事发前6个月曾向惩教署投诉委员会投诉,但荔枝角收押所未有寄出两封他写给律师楼的信。陈称记得邹曾作投诉,但不记得投诉内容和时间。
寄给律师的信亦须经保安检查
陈续指,在囚人士寄给律师楼的信,亦须经过保安检查,惩教人员若有怀疑,可查看信件内容。至于涉案投诉表格的内容,惩教人员在法律上无权检查。辩方指,涉案投诉表格非一定要经惩教署寄出。陈同意没有规定指表格一定要投寄,可转交律师或亲友,但须经过申请。
与律师有文件交收要经程序
二级惩教助理陈嘉运供称,当日邹与律师会面后,他负责处理双方法律文件交收程序,检查文件有否涉及违禁品后,将文件转交律师,再要求双方在相关文件中签署确认。陈确认,当日交收的文件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诉表格。
控方形容邹曾偷偷地把文件交律师
庭上播放当日两名被告会面时的片段,控方形容邹将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给胡,胡未有将该份文件交回邹,并将桌上所有文件带走。陈确认,该份文件未经安全检查和纪录,亦未容许两人在其不知情下交收。
若探望时要交收文件需申请
总惩教主任李子康则指,每名新入院所的在囚人士,均会收到一份在囚人士须知,列明若在囚人士要在探望期间交收文件,必须事先向院所申请。他于5月12日收到申诉专员讯息称要进行调查。李核对相关投诉表格派发记录,确认未有为邹寄出投诉表格。李又指,囚犯面亲友与面见律师不同,见亲友有胶板相隔,没有接触的可能。
辩方质疑惩教为法例加条件
控方举证完毕,邹的代表大律师谭俊杰没有中段陈词。代表胡的资律大律师王正宇陈词指,《监狱规则》列明监督必须准许囚犯去信指明的人,即代表邹写给申诉专员的信,属已获授权。再者,所谓信件须经批准才可转交他人,这并非法例,而是惩教署的规定。惩教的指引不可扭曲及为法例加条件,亦不能因:“你唔跟就犯法。”指涉案控罪的法理错误,望裁判官能裁定胡毋须答辩。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至明早续,届时将裁定案件是否表面证供成立。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