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与女律师交收信件 违《监狱条例》 邹称已获授权提上诉
撰文: 陈晓欣
出版:更新:
47人初选案罪成被告之一邹家成,被指还押时把投诉表格交给到访的女律师,他与女律师早前被裁定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分别被判囚3天及罚款1,800元。两人均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25日)开庭聆讯。邹强调填妥惩教署职员给他的投诉表格时,已经获得授权,控方却强调邹要寄信需通知署方及进行安检。法官张慧玲称会于3个月内裁决。
上诉人为邹家成(27岁,无业)及胡咏斯(30岁,助理律师),两人否认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审讯后被裁定罪成,邹被判囚3天,胡则被判罚款1,800元。
邹及胡分别由大律师谭俊杰及资深大律师李定国代表,控辩双方早前已存档书面陈词,庭上作补充。李定国确认胡撤回刑期上诉。
谭指邹填妥惩教人员给予的表格那刻,信件已获署长授权;判刑上诉依赖书面陈词。
胡争议收文件时无点头
李定国指,原审官指胡收到邹给她的文件后曾点头,显示二人有互动,辩方争议胡没有点头。法官反驳指闭路电视片段清晰可见胡收到邹的文件后有点头多次,而邹将信摄入一份对折的文件中再交给胡,其举动明显不寻常及刻意,认为邹有所隐瞒。
控方指案件涉邹把信交予第三者
代表律政司的高级检控官李庭伟指,《监狱规则》第47条指,“信件属与指明的人的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署方要知道信件属与指明人士通信,才能准许。故囚犯首先要通知惩教署,署方亦有权进行安检。本案涉及邹将信件交予第三者,据惩教署证人证供,邹须通知署方及进行安检。
署方决定是否要开信检查
法官问若有囚犯填妥表格后自行将信封口投入邮箱,惩教署便无法进行安检,因为规则订明署方不得阅读信件。李同意,但补充须否拆开信检查由惩教主任决定。法官张慧玲称会在3个月内裁决。
案件编号:HCMA 350/2024
47人案|4名经审讯裁罪成被告提上诉 包括黄碧云邹家成47人案判刑|邹家成何桂蓝为何重判?墨落无悔加刑 无求情无减刑邹家成与女律师运走投诉信罪成 两人已正式向高院提上诉邹家成称还柙难投诉惩教署 申诉专员︰在囚人士绝不存在申诉困难邹家成与女律师运走投诉信罪成 邹被判囚3天 律师遭罚款1800元邹家成与女律师运走投诉信 被指将未经授权物品带离监狱 裁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