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与女律师运走投诉信罪成 邹被判囚3天 律师遭罚款1800元
社运人士邹家成在荔枝角拘留期间,藉与律师会面期时,著女律师为他带走给予申诉专员的投诉信。邹与女律师早前被裁定将未经授权物品带离监狱罪成,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龙法院判刑,就邹称因还押期间因一些不愉快经历,令他对监狱制度和寄信系统失去信心,裁判官指仅是邹的主观想法,他一意孤行绕过安检系统将信件交给女律师,行为鲁莽、愚昧。裁判官最终判邹监禁3天,和他现时的刑期分期执行,至于女律师则被判罚款1800元。
两名被告:邹家成(26岁,无业)和胡咏斯(30岁,女,助理律师)。控罪指他们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邹家成在求情信指 对连累女律师感万分抱歉
辩方求情指,涉案投诉是一个关于两本书的“正经”投诉,投诉对象是惩教署,涉及监狱内的权力不对等。辩方又透露,邹过去有一些给予律师的信件被遗失,投诉却得到未能确认属实的回应。再者,邹作为在囚人士,难以搜查证供。辩方另指,㩦带物品离开监狱应比㩦入的罪责较轻,特别是给予申诉专员的信件,望法庭考虑以罚款方式处理本案。
邹另在求情信中表示,胡是一名初出茅庐、非常尽责的律师,对于自己在事件中连累对方感万分抱歉。
针对次被告方面,辩方指她是一名事务律师,是次定罪或对其有十分大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其律师资格被吊销,她现已获沉重教训。辩方又指,日后香港律师会对其定罪亦一定会有聆讯,届时一定会考虑法庭对本案的看法及判刑,故恳请法庭能运用酌情权,向胡颁有条件释放令。辩方最后提及,胡案发时仅执业7个月,事前对监狱守则亳不知情。
官指邹一意孤行绕过安检系统犯案 行为鲁莽、愚昧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指,邹称因还押期间因一些不愉快经历,令他对监狱制度和寄信系统失去信心,仅是其主观想法。他因而一意孤行绕过安检系统将信件交给胡,行为鲁莽、愚昧。法庭最后考虑到邹的犯案理由、信件的特殊性质、还押期间犯案等,认为判刑须反映监狱规则的重要性,终判其囚3天。
徐官续指,胡作为犯案者应与邹同责,案发时邹没有胡的协助,未能成事。徐官又指,协助邹是她作为律师应有的操守和责任,但案发时协助邹绕过安检系统带出信件则属不智和愚昧。但法庭接纳胡非案中始作佣者,考虑到胡当时经验尚浅,现已上了宝贵一课,判其罚款1800元。
邹一方其后就本案申请以1000元保释等候上诉获批,但因涉另案需要继续还押。他早前因立法会冲击案,被判囚61个月15天。此外,他另因初选案被还押。
家人寄书不果欲投诉
案情指邹于2023年4月28日向一名惩教员索取申诉专员公署的投诉表格,该惩教员把表格交给邹时称,邹填好毕表格后不可自行寄出,须交惩教职员作保安检查,邹当时回应明白。邹亦有向该惩教员透露,其家人曾尝试寄两本书《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给他不果,书皮又不知何故被撕毁,因而打算投诉。
片段见邹曾将文件交给女被告
惩教署事后发现邹在同年5月2日与女被告在拘留所会面时,疑把投诉信交给女被告。控方审讯时在庭上播放两人当日会面的片段,控方形容邹将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给女被告,女被告未有将文件交回邹,并将桌上所有文件一同带走。
惩教却称有权检查投诉信
辩方曾争议《监狱条例》列明,惩教署不得阅读在囚人士发给申诉专员的投诉信。惩教职员却反驳,根据指引,惩教人员亦需检查发给申诉专员的投诉信。
官认为立法原意不会让第三者带走信件
裁判官认为立法机关订立涉案条例时,不会让囚犯毋须通知惩教署及不需作保安检查下,由第三者带走信件,指此举是破坏监狱的保安系统,故接纳惩教员的说法,并裁定两名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