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王志荣重审 被裁定暴动及伤人罪成 即时还柙
元朗7.21西铁站白衣人袭击案中,原审时唯一脱罪,律政司上诉得直后被发还重新考虑的被告王志荣,早前向法庭再陈词后,今(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叶佐文指,裁定王暴动及蓄意伤人罪成。辩方求情指,王因本案感到焦虑,须往青山医院看精神科。叶官下令将王收押至4月8日判刑。
被告王志荣(55岁,运输工人)在2021年被法官叶佐文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罪不成立,上诉庭其后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王在重审时由资深大律师骆应淦代表。同案另7名被告,在原审时被裁定入狱3年半至7年。
与王志荣同案另7被告6人判囚3年半至7年
控方指影片拍到王当日在场
控方案情指,片段拍到王当晚与其他白衣人进入元朗站,王在闸外指骂闸内人士,并向闸内投掷将写有“保卫元朗保卫家园”字的发泡胶牌、做手势和摆动身体挑衅,又高举垃圾桶盖由上而下袭击一名正在逃跑的黑衣人的肩膊,并在月台上手持藤条状物体指骂车厢内的乘客骂道:“系你条X街,X你老母,搞乱哂!”
官重新比对王与片中人的异同
法官叶佐文今裁决指,经对比片段中疑犯的容貌与王的容貌,认为王与片中人的外貌非常相似。对于辩方指两人的眼神、样貌和神情有异,王被捕后拍摄的照片,明显王较年老,法官指王在警署拍照时是“坐定定”,故看来呆滞和忧虑,片段的疑犯则自信和坚定,与年龄关系不大。
叶官承认原审时未考虑所有证据的累积机率
叶官指,事发后王的寓所藏有的啡色短裤和波鞋与犯案人极为相似,而片段显示在案发前后时段,犯案人穿着同一短裤和波鞋,出入王居住的大厦的低层。
叶官承认,他原审是未有考虑以上部份,故重审时加以纠正。在考虑到所有证据的累积机率后,不可抗拒的推论是王即疑犯,相信王随同白衣人群来往元朗站大堂、月台和经过商场,无差别地刻意挑衅、威胁和袭击他人,令到部分人受到严重伤害,行为及心态符合暴动及蓄意伤人罪的元素,遂裁定两罪成立。
辩方求情指王因焦虑要看精神科
控方引述王的背景口供指,王没有案底和三合会背景。辩方求情指,王因本案感到焦虑,须往青山医院看精神科,并指其参与暴力程度“好少好少”,举例王用垃圾桶盖从高处“打落嚟”。
事发经过
上诉庭认为原审官作错误推断
上诉庭于判辞指,原审把有限制的肉眼辨认视为具决定性,以致一旦认为疑犯不像被告,便用上倒推的方法分析。例如原审认为警方案发后在王寓所搜出的波鞋是王替人保留的,连王是物主的承认事实亦未理会。此外,原审忽略时间、地点、距离、衣著等环境证据,无罪裁决有悖常理。
王再陈词指他或非波鞋的唯一拥有人
据原审时的控辩双方的承认事实指,警方在王家中搜出的涉案衣物和波鞋属于王。辩方在重审聆讯陈词时,指王称“属于”并不代表王是唯一拥有人,王可以与他人一同拥有该对鞋。辩方亦指,该对波鞋很明显是“抄款”,不是很独特,质疑证据价值。
控方指该对波鞋有其证据价值
叶官曾质疑,“属于”是否代表100%拥有,又问控方有否引用字典作为基础。控方最后同意“属于”可指由王及他人共同拥有,但强调警方在事发后不足24小时,便在王家中找到与影片相符的波鞋,有其证据价值。
案件编号: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