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上诉|脱罪王志荣须发还重新考虑 1被告得直撤罪
元朗西铁站721白衣人袭击事件,8名被指涉案的男子被控暴动等罪,其中7人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四名罪成的被告早前提出上诉,同时律政司就脱罪的被告王志荣,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上诉庭今(28日)下判辞指,原审法官在处理被告王志荣的案件时,忽略多项证据,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王的案件发还区域法院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另外,被告蔡立基审讯时被法官要求展露牙齿,上诉庭指当时控方仍在举证,认为其做法有违被告毋须助控方举证的原则,裁定蔡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
余下3名被告包括邓怀琛等人,上诉庭指他们有与其他白衣人一起行动,邓更多次主动出击,驳回3人上诉。
王志荣争议非片中男子
就原审法官裁定涉案片段中的男子与王志荣“并不完全相似”,律政司早前则陈词指片段不清晰,不足以对比。再者,案中多项环境证据,如在王的住所检获的波鞋,和片中男子所穿的波鞋极为相似,而这些证据累积,可支持片中男子便是王。
上诉庭认为原审官忽略多项证据
上诉庭在判辞指,原审法官把有著各种限制的肉眼辨认看为具决定性,以致一旦认为不像,便需用上倒推的方法,如把李家中搜出的波鞋,以替人保留的理由解释过去,甚至连李是物主的承认事实未理会。至于其他时间、地点、距离、衣著等环境证据,原审法官就更连提也没有提。上诉庭指,原审法官达致裁决的过程出现错误,令多项证据被忽略,使其得出结论有悖常理,裁定撤销李的两项无罪裁决,将其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蔡立基指原审官曾要求他𠵱起棚牙
蔡立基争议原审法官叶佐文曾在控方举证阶段,曾要求蔡在庭上“𠵱起棚牙”,以对照相关影片中疑犯脸容,最后以此定罪,但被告受审时有权不自证其罪,除非他决定出庭作供,否则毋需积极协助法庭。
在控方举证期间要求蔡展露牙齿有越界之嫌
上诉庭指,有相关案例指,一旦进入审讯阶段,被告无论如何不可被要求协助控方举证,否则即属侵犯了被告须由控方证明有罪的最基本权利。原审法官在控方完成举证之前,主动要求蔡做出展露牙齿的动作,并容许控方要求蔡展露牙齿,都超越了这界线。
原审官以错误得来的证据作比对
辩方另质疑,警方在缺乏警诫,未询问蔡意愿,及未表明可用作呈堂证据等情况下,为蔡拍摄拍摄了32张照片,故有关照片基于公平原则应被剔除。惟上诉庭认为,该些照片全部都是拍摄于案件调查期间,与被告被要求在庭审阶段协助控方举证是完全两回事。再者,原审法官根本未有用该些照片辨认蔡。相反,他是一边错误要求蔡在庭审时协助控方举证,另一边又以这个错误所得的证据作为比对,最终认定蔡是相关犯案人的基础。
基于此,虽然上诉庭认为该些照片中的蔡,跟现场拍摄到的犯案人肯定是同一个人,但人物辨认始终是主观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结论,所以上诉庭不认为可以论断何谓任何陪审团都会必然达致的结论,终裁定蔡上诉得直。
原审时7名被裁定罪成的“白衣人”,各人的罪名及判刑情况。(详看下图)
余下3上诉人有一起行动或主动出击
余下三名罪成被告,上诉庭指邓英斌当时和数目相当的白衣人一起行动,其行为更像是主动攻击,且完全掌握事态发展;吴伟南意图震慑和驱赶黑衣人,且不曾尝试作出任何令事态降温的努力,绝非辩方所称的到场充当和事佬。邓怀琛则明显和实质参与袭击者一同共同进退,有片段拍摄到邓多次主动出击,因而驳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诉。
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袭击事件发生经过。(详看下图)
本案原涉8名被告,其中首被告王志荣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和伤人罪不成立,亦是案中唯一脱罪的被告,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诉。
此外,案中第五至第八被告邓怀琛、吴伟南、邓英斌和蔡立基被裁定暴动等罪成,被判囚3年9个月至7年不等。他们就定罪提上诉,另邓怀琛和蔡立基就判刑提上诉。
案件编号:CACC132、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