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谭得志煽动罪终极上诉被驳回 官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意图
人民力量前成员谭得志(快必)在2020年间,涉多次在街站发表煽动言论,包括提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罪成,遭判囚40个月。他早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指控方需证明被告有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又认为煽动罪属可公诉罪行,应交由高等法院审理,让陪审团决定相关言论是否属煽动。 终审法院法官今(6日)驳回谭的上诉,并重申区域法院在《国安法》实施前及实施后,均有审理该控罪的司法管辖权,同时亦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意图。
上诉人谭得志,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罪成,分别为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7 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被判囚40个月。
谭上诉争议案件应在高院审
是次上诉包括2项争议,分别为《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是否属可公诉罪行,须在高院原讼庭审理;和控方是否须证明被告有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
本案处理过度性议题
法官在判辞指,本案所涉的法律条文,在案件开展后已废除,本上诉须处理一些过渡性议题,即区域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将其定罪,及有关控罪是否有效。
若被控可公诉罪行可一并移交
《国安法》实施前,谭被控的煽动罪,来自《刑事罪行条例》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属简易程序罪行,可根据《裁判官条例》与被告同被控的任何可公诉罪行,一并移交区域法院审讯。《国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煽动罪,全部成为可公诉罪行,即裁判官亦可以把案件移交区院。
谭被控煽动罪时,亦同时被控扰乱公众秩序的罪行,这属可公诉罪行,裁判官遂根据移交令,把案件交到区院审理。
认为区院有审理的司法管辖权
终院法官指,在《国安法》下,法庭可视乎罪行严重程度,在适当级别的法院审理,而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下,在审理法庭上亦没有改变原有弹性,而《国安条例》亦废除了《刑事罪行条例》下包括煽动的罪行,相的移交等限制亦取消。故裁定谭被控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可移交区院,区院亦有审理的司法管辖权。
条例订立时无规定控方要证明意图
至于谭争请控方毋须证明被告具煽动他人实施暴力或扰乱的意图,终院法官指,最初《1938年煽动条例》订立煽动罪时,并无规定须证明煽惑暴力的意图,至1970年修订时,有引入包括使用暴力的意图,至1996年加入“意图导致”等字眼。
但煽惑暴力意图是否煽动罪的必要原素,条例并无条文支持这点,而“煽动意图”在《国安条例》下,可有多个替代,故认为控方是毋须证明被告具有煽惑的意图。
案件编号:FACC 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