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就煽动案终极上诉 指控方须证煽暴意图 且应交陪审团决定
人民力量前成员谭得志(快必)在2020年间,涉多次在街站发表煽动言论,包括提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经审讯后,他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罪成,被判囚40个月。上诉庭驳回其上诉后,他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今(10日)在终院审理。谭认为,控方需证明被告有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又认为煽动罪属可公诉罪行,应交由高等法院审理,让陪审团决定相关言论是否属煽动。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以书面裁决。
谭就11罪被判囚40个月
上诉人谭得志,经审讯后共被裁定11项罪成,分别为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7 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被判囚40个月。
相关控罪已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取替
是次上诉包括2项争议,分别为《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是否属可公诉罪行,须在高院原讼庭审理;和控方是否须证明被告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
去年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即第23条),已订立煽动罪(俗称新煽动罪),取代本案涉及的《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
谭认为其煽动罪属可公诉罪行
代表谭的律师陈词指,谭被控时,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起诉,该罪属可公诉罪行,并应交由高等法院审理。且煽动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国安法》第41条列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因此该罪属可公诉罪行。
官质疑是否较轻罪行也要高院审
法官李义指《国安法》有四类罪行,同时根据第45条,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根据案件的严重性,交由各级法院审理。法官指此方面是保留弹性,未有作出严格限制。法官张举能则指,根据谭的说法,相对较轻微的罪行也应在高等法院审理。张官问,此举是否可兼顾国安案件需尽快处理的原则。律师认为应交陪审团裁定相关言论是否属煽动,强调被告不应被剥夺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控罪应保障言论自由
律师续指,控方须证明被告具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他又引用印度圣雄甘地的言论:“若一个人对某个人或制度没有感情,他应有自由表达其不满,只要他不考虑、宣扬和煽动暴力。”律师指,煽动罪属普通法的控罪,控罪元素包括煽动暴力的意图,控罪应保障市民的言论自由。
控方认为各级法院均可审理
控方代表回应指,煽动罪属简易程序罪行。惟法官张举能强调,《国安法》第41条指涉危害国安的审讯,应循公诉程序进行,控方改称,煽动罪属可公诉罪行,但可由各级法院审理。
枢密院案例对本案帮助不大
控方亦强调,控方不须证明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对于谭引用英国枢密院的案例,指控方检控煽动罪须证明其煽动意图,控方认为该案例对诠释本案的煽动罪无大帮助,上诉庭已裁定该案例属附带意见,终院早前处理上诉许可时,已认为即使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意图,煽动罪亦不属违宪。
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以书面裁决。
案件编号:FACC 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