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煽动案准上诉终院 控罪属23条前身 值更高法院裁决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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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快必”之称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被指于2020年,多番在摆街站时展示“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等标语,经审讯后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成,被判囚40个月。他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遭上诉庭驳回。谭其后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上诉庭今(10日)颁下判词指涉案煽动罪为《维护国安条例》下新煽动罪的前身,相关争议值得终院作裁决,故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上诉人谭得志(49岁)早前被裁定11项罪成,包括: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7 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
上诉庭认为涉非常重要的法律议题
判辞指,谭争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作为现已废除的可公诉罪行,是否需交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陪审团审理。上诉庭认为,此争议明显涉及罪行的法定解释,以及《国安法》与本地法律间的互为影响,故此属于非常重要的法律议题。
控罪属新煽动罪的前身
再者,除了本案外仍有其他案件有上述相类同争议,故认为解决本案的争议可惠及其他案件。此外,本案[人煽动罪为《维护国安条例》下,新煽动罪的前身,上诉庭亦此为此争议也值得终院作裁决。
案件编号:CACC 6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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