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助理准囚犯用手机 囚犯求情称其刑责低 官指他才是主脑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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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助理涉纵容一名囚犯服刑期间使用电话,又协助一名释囚为该囚犯带烟,从而被廉署拘控,3人经审讯被裁定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3人今(4日)在区域法院求情,在服刑期间使用电话的被告求情称其罪责较低,惟法官指他才是案中的主脑,把3人的案件押后至4月8日判刑。

王曾使用电话逾2200次

三名今作求情的被告:杨敬伦(45岁,一级惩教助理)、王帝俊(前称刘燕俊,30岁,在囚人士)、张锐明(38岁,释囚),其中杨及王被裁定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指他们于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串谋使塘福惩教所维修组的主管的杨,纵容王在惩教所内未经授权管下使用手机,及协助王改善于惩教所使用该手机的储值卡信号接收情况。案情指王使用手机通话逾2200次,并发放及接收讯息达1900次。

3名被告在区域法院求情。(黄浩谦摄)

王及张另被控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指他们于相同时间,串谋使作为塘福维修组主管人员助理的李浩维,纵容王于塘福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为王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引进塘福。

法官指王是案中主脑

在服刑期间使用电话的王帝俊,其代表律师指王的罪责较低。但法官却指王是主脑,他著两名惩教助理替他行事。法官又质疑王原本服刑的刑期长,他服刑时又犯本案,辩方同意这属加刑因素。

被告张锐明的代表律师指案件有延误,而延误非由张引起,望法庭考虑。惟法官追问有什么不当延误,辩方同意检控上并无延误。

另两被告被判囚7及6个月

案中另两名被告李浩维(28岁,二级惩教助理),和林翰祺(25岁,释囚),早前已认罪,分别被判囚7个月和6个月。

案件编号: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