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助理收家属1万元 为荔枝角囚禁人士带眼镜文具等 认罪候判

撰文: 郭颢添
出版:更新:

惩教署一名二级惩教助理,涉嫌收贿共逾一万元,将多项未经授权物品,包括眼镜、火机及文具等引进荔枝角收押所给一名囚犯,早前遭廉政公署拘控。该惩教助理今日(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贪污罪名。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将案押后至9月2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期间还押惩教署看管。

被告金永勤,35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承认3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被告金永勤在荔枝角拘留所驻守时,承认曾收家属1万元,为一名囚友运送物品。(资料图片)

金在案发时驻守荔枝角收押所,负责看守职责。惩教署人员及囚犯均须遵守《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禁止惩教署人员传递未经授权物品予囚犯,并禁止惩教署人员无适当权限与囚犯或其亲友通讯。

案情透露,金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从囚犯吴天文及其胞妹吴乐澝接受三笔贿款共10,100元,以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引进给吴天文。

廉署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金与吴乐澝在无适当权限下,多次通讯及会面。二人会面后,金把多项从吴乐澝接收的物品携带入荔枝⻆收押所,并交给其胞兄吴天文。

廉署又发现,有关物品包括两副眼镜、非惩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烟、打火机、笔记簿及文具等,均为未经授权物品,亦非获惩教署批准的探访人士认可交来物品,或囚犯可购买到的小卖物品。

同案被告吴天文,35岁,及吴乐澝,32岁,早前承认三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及三个月。

廉署发言人指,廉署一直与政府部门保持紧密合作,透过宣传教育提醒公务员必须秉持高度诚信,恪守法规,以维持市民大众对公务员团队的信心。

案件编号:WKCC 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