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五死车祸危驾罪搁置审讯 详解一罪两审、免受双重损害原则
2018年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车祸,一辆校巴怀疑无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两人重伤,司机翌年承认未拉手掣,被罚款2000元。律政司在2022再起诉司机两项较重的控罪,即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直至2025年2月19日,区域法院法官谢沈智慧裁定,被告面对的两次检控均源于“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实,违反“免受双重损害”原则,因此下令永久搁置案件程序,又批评控方检控时决定草率,混淆了法律原则、冒犯辩方。
“01法庭”专题报道将解读法官批评律政司的理据、分析案件涉及的复杂法律观点、“一罪不能两审”重大法律原则,亦会比较另一宗类此的致命交通意外,律政司如何控告。
2018年12月10日
车祸发生 五死多人受伤
事发在2018年12月10日下午接近2点,有行车记录仪拍摄到意外一刻。当时62岁的校巴司机吴耀宗,怀疑无拉手掣或拉得不好就下车,车辆溜前冲下斜路,他尝试制止但不成功,亦被卷入车底受了重伤。
校巴撞到两架的士,冲过两个路口,再铲上行人路才停下,意外后消防员拯救三名被困在车底的人,其他伤者主要是途人。车祸最终造成五人死亡,死者介乎70至89岁,其中一名80岁的女途人当场证实死亡,另外两名伤者受重伤。
2019年司机涉危驾致死、未拉手掣罪被捕
仅被控未拉手掣罪 认罪罚2000元
司机在2019年5月10日被警方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以及俗称未拉手掣的“没有固定车辆制动器而离开车辆”罪名拘捕,但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后,同年6月只向他发出未拉手掣罪名的传票。
司机在同年9月以书面形式在东区法院认罪,被判处该控罪的最高罚款2,000元及停牌半年。
2022年死因庭透露不告重罪端倪
为何不控告肇事司机更严重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呢?到了2022年5月死因庭上找到端倪。当时死因庭就五名死者展开死因研讯,专家提到肇事校巴性能良好,只因司机未拉好手掣令车下滑而导致意外。
警方一名道路安全主任作供说,意外发生时司机并非正在“驾驶”,索取法律意见后未有控告危险驾驶方面的罪行。他承认控罪与事件的严重程度未必相称,亦同意法例不合时宜,但这是当时的检控决定。
律政司突煞停死因裁决 再告危驾致死
死因庭原定于2022年5月18日就会裁决,但当日律政司突要求裁决押后,并称要重新审视证据。
司机吴耀宗在2022年9月被控“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自2022年12月到2023年10月六度于区域法院提讯,辩方曾致函律政司提出“一罪两审”的问题,但律政司没提供原因。
2025年法官裁定永久终止聆讯
到2024年7月辩方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区院法官谢沈智慧在2025年2月19日颁下判决,表示被告面对的两次检控均源于“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实,违反“免受双重损害”原则,因此下令永久搁置案件程序。
法官又指控方混淆“一罪两审”及“免受双重损害”的法律原则,又援引不适用案例,认为有误导法庭之嫌,会考虑投诉同时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一罪不能两审
“一罪不能两审”,俗称“不可以告完又告”,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列明:“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这亦写入了《香港人权法案》。
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禁止一罪两审,作用在于禁止控方在某人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情况下,以同一项罪行再次检控同一人。这规则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获判无罪的人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被定罪的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两大原则 法庭处理方法不同
吴被控危驾的案件,于2023年转到区院处理,吴的律师质疑这次检控属一罪两审,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权永久终止聆讯。法官谢沈智慧接纳辩方的说法,亦对一罪两审这个法律原则,作了深入的解说。
法官在裁决理由指,一罪两审的下有两个原则,她以“一罪两审”来描述原则“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及以“免受双重损害”来描述另一原则“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她指出这两原则意思相似,易令人混淆,但法庭在处理的权力有所不同,本案辩方争议的是“免受双重损害”。
原则一
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
Autrefois是法文“从前”、“在此之前”的意思,这个法律用语即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有罪或无罪”,法官的中文判辞解释简称“一罪两审”,即看控罪是否一模一样。
若被告在第二次检控中的控罪元素,与他经历过第一次检控元素一样,或已包含在第一次审讯中,若被告能确立他在第二次的检控中,属同一罪名的第二次审判,被告有权以“一罪两审”为由提出申请,法庭若接纳,可直接判被告这罪名不成立。法庭在这原则下,只需考虑两次的控罪元素是否一样,而毋须考虑是否属滥用程序,或存在不公等。
原则二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免受双重损害)
这原则要考虑两个原素:
1. 被告在第二次检控中所涉及的事实,与首次检控时是否“相同或大致相同”;
2. 控方能否提出特别原因,或特殊情况,令他们须提出第二次检控。
若控方是用“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实”提出第二次检控,而又未能提出特别或极特殊理由,便属违反这原则。“免受双重损害”属于滥用程序,如辩方能确立控方违反这原则,法庭有酌情权搁置程序。
控方指控罪不同 辩方指案情相同
辩方律师认为,控方控告吴危驾罪名时,仍是沿用票控吴的案情,属“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实”,亦未能说明特殊原因,控方却争议,吴在首次被控时只被票控未拉好手掣,今次控告危险驾驶罪,并非大致相同。法官认为控方混淆了“一罪两审”及“免受双重损害”原则,因为只有“一罪两审”(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情况下,法庭才需深究控罪。但吴只争议举证事实,故法庭会研究检控事实是否相同。
法官又指,除了要视乎是否用相同事实外,亦要看控方是否有特殊理由而再作检控,但根据案例,没有改变基本事实的专家意见、警方或控方的疏忽,及受害人或公众的关注等,均不构成再提控的原因。
事发经过无可争议
法官指出,两次检控主要针对吴离车时未有拉好手掣,引致小巴下滑,现场有很多闭路电视及行车记录仪拍到事发经过,控方在是次检控中只是新增了死伤者资料等,两名法证专家的意见亦未带来新观点,两次检控主要是控罪不同,但日期、地点、涉案小巴和案发结果,均与第一次检控时无异,认为是“相同或大致相同”。
控方应以严谨态度作考虑
控方曾争议,两次检控的罚则不同,又指立法时不能预计票控的控罪,会用来处理涉及人命伤亡的案件。但法官认为,控方是唯一可作出检控决定的机关,在作出检控时,应以最严谨的态度考虑控罪。事实上,警方在2019年5月拘捕吴时,便是以危驾作出拘捕,控方亦应秉承首次检控时严谨地考虑的责任。
死因研讯时受质疑再检控
此外,控方在2022年的死因研讯前,似乎并无意图再作检控,直至死者家属在死因庭时质疑检控决定,控方才改变原有的检控决定,是控方的错误或疏忽。
法官重申,控罪不同、罪责差异、控方的错误与疏忽,以至受害人或公众的关注等,并不构成再检控的理由,最后酌情下令案件永久搁置。
汤家骅:翻案机会微 可循民事索偿
因为律政司对司机的第二次检控死因研讯被叫停,至今未有裁决。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若要“翻案”就必须证明今次法官判决出错,即检控没有违反“免受双重损害”原则,但以目前情况分析,成功机会较微,而伤者及死者家属,则可循民事向司机索偿。
司机仍要用轮椅代步 北角街坊历历在目
案件事发至今超过五年,当日被卷入车底的肇事司机,在2025年2月出庭时要用轮椅代步。《香港01》记者亦重返案发现场,有目击事发过程的北角街坊,对事件仍历历在目。
北角车祸因为司机未有拉好手掣酿成五人死亡,他当时非在“驾驶”,又是否乎合危险驾驶罪的定意,是法律争议的观点。
2021年中环类似车祸 律政司控危驾致死
2021年12月10日,在中环士丹顿街与卑利街交界亦发生一宗类似的意外,47岁的菲籍女子Magsino Reshielle Lagurin驾驶私家车,载其雇主到中环苏豪区时,疑因未妥善稳固车辆,车辆在她下车后高速从斜路滑下,导致一名法籍女途人死亡,另有七人受伤。
菲籍女司机被控“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她否认控罪,案件仍在审讯中有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