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上诉】两警得直:一警非属同一小队 另一警凭眼镜认人不妥
“七警入、两警出”,被指在暗角殴打曾健超的七警,最终有五人被驳回上诉,两人脱罪。而他们罪成与否,都与原审法官的“认人”有关。七警上诉时曾指,原审法官从片中凭衣着认人属不稳妥,惟上诉庭不接纳此说法,更指原审官清楚认出高级督察的椭圆面形和长鼻,和殴打新闻片段的其中一警一致。然而警员刘兴沛即无特别被认出,当时亦不属同一应变小队;另一警员黄伟豪虽是同一队,但原审官只凭他当日有戴眼镜返工作认人依据,亦欠缺隐妥,故裁定两人上诉得直。
案中7名上诉人:总督察黄祖成、高级督察刘卓毅、警长白荣斌、警员刘兴沛、陈少丹、关嘉豪及黄伟豪,其中刘兴沛及黄伟豪上诉得直,获撤销控罪,其余则只是减刑成功,获减刑至15至18个月。
原审官采用新闻片做证供妥当
众上诉人在上诉时提争拗,原审法官错误批准从网上下载的无线新闻影片,并接纳成呈堂证供,并凭该片段中的衣着认人,认为其裁决并不稳妥。上诉庭法官却认为,原审法官采纳该影片时,应用恰当的法律原则,他亦裁定影片属真确和与关有关,从而裁定影片可呈堂,上诉庭亦认为原审法官的做法正确。
上诉庭法官亦留意到,案中的五名上诉人,包括:黄祖成、刘卓毅、白荣斌、陈少单及关嘉豪,均在审讯中被同僚在该影片或相片中认出。原审法官用以作为定罪的基础,加上亦在其他片段中办认他们。
刘卓毅椭圆形面及鼻长被认出
法官举例指,案中有一名总督察在作供时,曾称在无线新闻影片中,认山案中第二名上诉人、高级督察刘卓毅,而当时曾健超仍未擡至“暗角”。原审法官有以此基础助证,并指出刘有在涉案的其他影片和相片中出现。除了刘当时身穿特别的蓝色上身、戴耳机等外,影片和相片中观察到刘的椭圆面形、鼻相对地长等。刘因此被认出在殴打曾健超的片段中出现,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对刘的辨认正确。
刘兴沛并不属该应变小队
至于上诉得直的两名警员:刘兴沛及黄伟豪,上诉庭指没有证人在涉案的影片和相片中认出过他们。刘兴沛亦不属涉案的快速应变小队,当晚负责拍摄现场。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他被暂时调配至应变小队,或他完成拍摄后的工作。原审法官虽称他从无线新闻影片和其他影片中认出刘兴沛,惟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并无基础作此辨认。
官凭眼镜认人不稳当
上诉法官又认为原审法官在影片中辨认黄伟豪时,也犯上相同错误。他认为黄伟豪属涉案的快速应变小队,可能在“暗角”一带。同时,原审法官又指其中一名殴打曾的警员戴眼镜,而黄当日工作时亦似乎有戴眼镜。上诉庭认为,原审官只以此两理据裁定黄伟豪参与殴打并不充份。
案件编号: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