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向警方掟垃圾桶 大律师:或已触及暴动罪元素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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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条例》修订而引发的激烈冲突,警方一度将事件形容为“骚乱”,之后改称“暴动”,亦有多人因暴动罪被捕。有大律师认为,周三(12日)的参与者,若曾向警方投掷如垃圾桶等物品,已触及暴动罪元素中的“破坏社会安宁”,理应可以被控暴动罪,而区域法院前年审理第一宗涉暴动罪的旺角乱案时,法官亦明言,若作出掷物等行为,即使事件中无人受伤或财物受损,也能裁定暴动罪成。

港府硬推《逃犯条例》修订引起反弹,本周三大批市民在金钟一带抗议,最后演变成警民冲突。(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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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不一定要有人受伤或财物受损

根据《公安条例》,暴动罪是指任何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者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至于何谓“破坏了社会安宁”(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就2016年旺角骚乱中,多名被控暴动罪的被告,前年首度在区域法院审讯时,辩方就曾就这议题作争辩,其中在港大女学生许嘉琪等人的案件中,辩方曾指,即使有人向警员投掷玻璃樽等杂物,但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当晚有人受伤或物品遭损毁,认为不足以构成“破坏社会安宁”,他们认为法例中的“破坏社会安宁”须造成有人受伤或财物受损的暴力行为。

惟法官沈小民在裁决时表明不同意说法,并指案中有人向警员投掷玻璃樽、竹枝等杂物等暴力行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警员因此受伤,但他们的行为已属破坏社会安宁,并非有人受伤才能构成罪行,最后亦判许和另外两名被告麦子晞和薛达荣等暴动罪成,判监3年。

旺角骚乱当晚,群众不住向警员掷砖、垃圾及玻璃樽。(陈焯𪸩摄/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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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指向警掟物已触及暴动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律师认为,上星期三的冲突看似未及2016年发生的旺角骚乱般严重,但在场人士始于是参与一个未经申请的集会。若有人向警员投掟垃圾桶和交通用的胶雪糕筒等,大律师认为这些行为属于暴动罪元素中的“破坏社会安宁”,可以被检暴动罪。至于若只是逗留,而身边的人有掷物,是否应被控暴动则有商榷的余地。而有律师指出,虽然有警方目前以暴动罪被控多人,但最终是否控以暴动罪,现时仍属言之尚早。

梁天琦去年已被定一项暴动罪成,被判入狱6年,现正在狱中服刑,重审的一项暴动罪亦罪名不成立,预料最快可于2022年1月出狱。(资料图片)

旺暴案罪成者判感化至7年不等

而在整个旺角骚乱中,共有91名被捕,有逾60人被检控,最少有30名人士被定罪,承认或被裁定暴动罪成的共有23人,包括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他除了被裁定暴动罪成外,亦承认袭警罪,被判监6年,预计2022年1月出狱。至于,同案的卢建民,虽然只被裁定1项暴动罪成,遭判监7年,是旺角骚乱中的被告中,判刑最重。

此外,男技术员杨家伦在当晚将烧着的纸皮箱放在的士旁,因暴动及纵火罪,而被判入狱4年9个月。而快餐店职员陈浩文用砖掟伤一名警员,致其左膝受伤。他承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被判感化令18个月,是众多被告中判刑最轻。

六七暴动距今已逾50年,当时群众放炸弹、烧巴士。(资料图片 / 美联社)

六七暴动 有被告遭判囚2年

除了旺角骚乱外,本港近年的大型骚乱事件一向不多,因此涉及暴动罪的案件亦屈指可数,较港人所熟悉的六七暴动,历时8个月,涉及多次警民冲突、非法禁锢、纵火、放炸弹等行为。但暴动罪是在1970年才加入《公安条例》,因此六七暴动中被告的判刑,都相对较轻。如被告严德伟(译音)被指于1967年5月17日,在南九龙裁判署外带领暴动人士,并鼓动他们向警方投掷杂物。他最终被判暴动罪成,入狱两年。

在1989年,白石难民营的20多名越南船民,以木棍及铁通等袭击敌对难民,事件演变成暴动。有船民事后被判监9个月,经覆核刑期后改判5年。此外,喜灵洲戒毒所亦发生暴动,有本港囚犯围堵越南囚犯仓,并投掷起火物件。事后,有8名被告,同时涉及暴动及纵火等两项罪名,才被判囚至9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