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暴动】何谓暴动罪? 如何免于入罪?

撰文: 朱幼丽
出版:更新:
暴动罪必须证明有实际破坏社会安宁情况发生(美联社图片)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条例》控告36名人士暴动罪,这罪自1970年修定以来,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来控告本地人的暴动行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验法庭。

要了解何谓暴动罪,必须先了解与这罪有连带关系的非法集结罪。这两罪均沿自于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第18条是关于非法集结,条文显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们并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他人认为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此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

要达至暴动罪,则要先确立有一个合乎以上条件所定的的非法集会,该集会确实破坏了社会安宁,参与该集会的人,便有可能触犯暴动罪。

两罪虽然性质类似,但刑罚却有明显分别,非法集结的最高刑罚是判监5年,暴动罪的最高刑罚则是入狱10年。

过往很多示威行为引发的冲突事件,参与者大多只会被控以非法集结,例如前年6月反对东北发展计划而在立法会大楼外的示威,多名参与者最后被控以参与非法集会,这罪名亦广泛用于三合会成员被指结集的案件。然而何等活动能被定义为破坏社会安宁,及多少参与程度才算作参与者,则要经控方举证,并由法庭裁断。

律师文浩正指法庭曾有案例指出,破坏社会安宁,可以在以下种情况下发生:实际或相当可能的人身伤害;实际或相当可能的财产伤害;或令人恐怕因袭击、殴斗、暴动、非法集会、纷乱而受到伤害。

他指过往的冲突活动很少会告上暴动罪,可能因那些冲突仍属小规模,最多只是想冲破警方防线,互相推撞等。但今次事件规模较大,暴力程度亦相较严重,控方可能因而想尝试以较重的控罪提出起诉。

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亦有就这问题在网上撰文,他认为若发生暴动的现场,一个人只是静静地在一旁观看,走避冲突,或只是拍摄现场情况,他的行为很难算是扰乱秩序的行为带有威吓性,更难证明他是意图导致他人害怕如此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也难证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这些结果。若一个人没有作出上述行为,他并没有参与非法集结,没有参与暴动,就不可能触犯暴动罪。

然而控方能举出甚么证据指证被告们参与集会,被告的解释是否获接纳,还有待法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