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百科】群众集会暴力收场 什么是暴动、起义、革命?
警务处处长卢伟聪昨晤记者时,声称把前日(12日)在金钟因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的示威,引发的警民冲突事件定性为“暴动”,又说之前称为“骚乱”是英文翻译中文时出错。
事件发展至今,坊间对事件的形容有不同的说法,一时称是“骚乱”,一时是“暴动”,甚至有人把事件与“颜色革命”混为一谈。1967年左派放置土制炸弹,被定性为“六七暴动”;2016年旺角示威者投掷砖头、焚烧杂物,政府定性为“暴乱”。
法律条文有提到暴动罪包含的原素,但对于一件事件应如何定义,社会学上有不同看法,即使涉及了暴力,可以是骚乱,亦能视作起义,总括而言只是在社会不安下的不同状态。
官方翻译 暴动是riot 骚乱是disturbance
暴动的英文字Riot,亦有人译作骚乱,但在《政府部门常用辞汇》,骚乱的英文为disturbance 或civil disturbance,程度上较riot轻微。
法律上只有“暴动罪”无“骚乱罪”
但在法律上没有骚乱罪,只有暴动罪。英国国会在1714-5年间通过与暴动相关的法案(Riot Act),在18世纪初,当时英国保守党的支持者,常与另一政党及教派的人不和,多次发生群众集会,继而引发暴力行动,更曾发展至毁坏对方集会地方,包括打破建筑物玻璃窗、撬走屋顶砖块、撕走内部木块燃烧等。这些群众集会引发的骚乱情况,之后亦蔓燃到英国的其他地方。
暴动相关法例原用以驱散非法集会群众
英国国会在1714年拟平定群众聚集的法例,翌年在国会通过,目的是用来镇压超过12人的非法集会,参与者若经劝谕后一小时仍没有离开,执法人员便可驱散人群,被捕者会就其参与活动时所干犯的罪行作检控,如可控以纵火、袭击或扰乱秩序等,而这些法例,多年来亦经过多次修改,后来亦带英国的多个殖民地,包括香港。
香港自“六七暴动”后,才于1970年才修订出暴动罪,但一直很少应用,直至2016年的旺角骚乱,才引用来检控多名参与者。
社会学有更深入看法
香港法例对暴动罪的条文,在《公安条例》之下,但只提到如何为之非法集会,或可能影响到社会安宁等内容,但对于一件由争议性事件,引发众群集会,继而或可能发生了暴力行为,这样的事情要如何定义,却涉及其他考虑。
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社会学家斯坦海默(Karen Sternheimer),曾在一篇探讨美国社会运动的文中,就曾提到暴动或骚乱(roit)、起义(rebellion)或社会不安(civil unrest)等的在社会学上的分别。
社会秩序受干扰可以是和平非暴力
坦海默指出,社会不安是指社会秩序受到干扰,它可以是和平,也可以涉及暴力,但不论是暴动、骚乱或是起义,只是社会不安下的不同形态,通常是一些群体企图博取外界的关注、正视这些群体眼中被认为不公义的事情。
群众运动难避免有人浑水摸鱼
然而,在集体行动中,个人有可能被群体意识主导,失去理性,甚至以为匿名便更放肆使用暴力,但社会学家普遍认同,在社会不安的情况中,群众参与可能怀着不同想法,有些人确实忠于某一目标而来,亦会有人想趁混乱来浑水摸鱼。但对于那些真心企图挑战不公义的人,他们的目标就是“起义”。
起义是想驱使政策改变
至于起义,也可以是暴力或不涉暴力的,它们通常都涉及希望改变社会秩序、驱使政策改变,而不单是泄愤,但若变成严重暴力事件,如出现抢掠、纵火等严重暴力行为,就会视为暴动或骚乱。
革命涉及政权由下而上的变动
革命就是更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不止是为表达单一议题或事件的不满,而是社会政权或制度上达至由下而上的改变,如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基层人民推翻贵族与皇室的一场大型社会运动,那才可称之为革命。
若有大批示威者因对某一政策或社会现象不满,游行示威以表达诉求,即使最后引发暴力事件,但未动摇至政权或制度上的改变,极其量只能视之为一场起义或暴动、骚乱,未算达至革命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