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白沙湾惩教所32周后获“模棱两可”回复 释囚或提司法覆核
曾在白沙湾惩教所服刑的释囚陈先生(化名)屡次投诉惩教署,指自己服刑期间曾经连续两个月工作,完全没有休假。他指,惩教署由去年10月22日确立投诉至今,等待足足32星期才获简短且形容为“模棱两可”的回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或否定相关指称”,调查答复时限更远远超出指引表示,18星期内回复的要求。他指获悉投诉结果后,已随即提出上诉,未来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惩教署表示,不会评论个别个案。发言人称,投诉调查组会就每宗投诉进行公平、公正及详细调查。
在囚期间每日“出早房”准备膳食
陈先生(化名)前年曾于白沙湾惩教所服刑,并被安排到厨房工作,每天都需要在清晨5点半至9点,以及下午2点至6点,离开监仓前往厨房预备早餐(俗称“出早房”)和晚餐。惟他指,在长达两个月的“出早房”工作中,他和其他囚友多次被剥削每星期应有的一日例假,即使于公众假期上班亦没有补假或“补水”。
根据《监狱规则》(第234A章)第44条,除确实必需的工作外,不得在星期日、圣诞日、耶稣受难日及农历年初一从事任何工作。陈先生过去曾先后三次向白沙湾惩教所作出投诉,及于去年10月22日到惩教署总部,向投诉调查组作出投诉;投诉调查组亦于同年11月1日通知他投诉获确立。
直至今年5月29日,陈先生于等待32星期后,终于就2项投诉获得回复。惟他批评惩教署回复“似系为自己留后路,得唔到清晰答复”,直言“完全不能接受”。
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或否定相关指称。
每周休两个半天 取代一天休假
就陈先生在白沙湾惩教所厨房工作期间,从未获“厨房导师”安排休假的第一项投诉。惩教署回复指陈于2017年至7月中至9月中,其休假安排被改以两个半天取代一天的休假,并指部分内容获得证实。
另外,就陈先生投诉有惩教署职员怀疑在“所员休息簿”中伪造记录,指他每星期获安排一天休假的第二项投诉,则获惩教署以“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或否定相关指称”回应投诉。
陈先生批评惩教署的答复不实,指从来未听过惩教署有“放半日假”的规定和指引。他指如果惩教署所言属实,就应拿出闭路电视录影作证据,证明他曾放假。他亦不满惩教署回复“模棱两可”,直言从第一次投诉至今,“惩教署好似制止紧自己嘅投诉,所谓嘅公平、公开、公正投诉制度,根本就一啲都冇”,又谓“冇谂过咁复杂嘅投诉,只系获得咁短嘅回复”。
陈先生透露获悉投诉结果后,已随即向惩教署投诉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他强调一直坚持,全因“公道”二字。又谓若上诉失败,又或得到的上诉结果不合理的话,将会提出司法覆核,并交由法庭处理投诉个案。
张超雄批惩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
工党张超雄形容今次个案最大问题是惩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虽然投诉委员会由独立于军装职系的文职人员担任主席,成员亦包括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神职人员等;但整个调查过程,均没有独立监察,直言是“完全封闭”,欠缺透明度。
他续指,惩教署处理投诉逾32星期,远超18星期的承诺,处方有需要作出交代。他同时促请惩教署应参考监警会,设立“监惩会”代替现时惩教署监察惩教署的情况。
惩教署:在厨房工作会获安排轮休
惩教署不评论个别个案。发言人表示,按现行机制,投诉调查组一般会在18个星期内完成调查工作;惟如投诉个案复杂而未能在18个星期内完成调查,会通知投诉人进度。投诉人如对调查结果感到不满,可以书面向惩教署投诉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发言人表示,根据法例规定,在囚人士不得在星期日及重要节日从事工作;不过惩教院所会因应院所运作需要,指派在囚人士于不同岗位例如厨房工作,而为维持在囚人士膳食供应,在厨房内工作的在囚人士每周休息安排为轮休制,分批在周内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