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私人地才可建屋 学者:无新土地来源等同“截龙”
纠缠多年的丁权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日前颁下判词,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兴建的丁屋违宪,惟原居民仍可于私人土地申建丁屋,意味著原居民或失去约900公顷、由政府预留的可建屋官地。
专门研究新界土地发展的树仁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少强指出,虽然法庭名义上确立丁权“传统地位”,但无新土地来源情况下,实际上等同将丁权政策“截龙”,“乡议局其实赢咗个势,输咗场波。”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违宪,要求废除新界原居民丁权。法庭日前裁定原居民男丁若透过私人协约(Treaty Grant)或换地(Exchange)方式建屋,实属违宪;而以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于私人土地上建屋则受《基本法》保障,是原居民“传统权益”。
翻看判词内容,法庭指出建屋牌照虽于1906年订立,并随时间演变,相关措施与新界原居民以往毋须申请建屋的做法原意相近,故裁定并无违宪。至于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屋的历史虽始于1904年,政策原意为解决新界居民的住屋需求,认为仅属于普通土地政策(nothing more than ordinary land adminstration by a government ),故与传统权益无关。而判词内同样提及,英政府于1898年后分别透过公开拍卖(public auction)、卖地等方式发展新界土地,而当时并无限制买家身分及性别。
法庭重新厘清何为“传统”
树仁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少强指出,是次覆核案结果为“传统”二字重新定义。他解释,法庭今次从两方面介定传统:取地的形式能否追溯(tracable)至1898年或以前,而及后推出的措施是否为保留(captures)旧有的做法。
他指出,1898年前新界原居民已可于私人土地上建屋自住,故丁屋政策属同出一辙的措施。他指出当时英政府曾为新界土地作冻结登记,将新界土地纳入“集体官批”,而大部分持有旧批约地段(old schduele lots)的原居民则可享免费建屋牌照。不过,当年登记的土地非只限于原居民村落,不排除有少量原居民拥有的土地散落于村落外,意味著或有部分非原居民村落的土地日后亦可申建丁屋。
至于换地,张少强指出英政府初期非以赔钱方式于新界收地,而是“以地换地”方式收地,“呢两种制度的出现是一般土地制度,并非为保留1898年前已有的土地制度。”故更遑论属传统权益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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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变相令原居民“无地用丁权”
鉴于本港土地供应紧张,过往不少人关注丁屋会否“截龙”,时任发展局局长的林郑月娥亦曾提出为申建丁屋划线。张少强认为,今次法庭对“传统”定义与乡议局一方的论述有出入,但裁决仍然确立丁权的传统地位,“乡事派可继续‘口号式’用传统巩固自己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实际上乡议局“赢咗个势,输咗场波。”他解释,是次裁决收窄原居民建屋来源,意味著将来或出现“无地用丁权”的情况,变相是另一种“截龙”,“过往‘截龙’系截人龙,𠵱家系‘截地’,用晒就无。”
根据丁权覆核案申请人提出的理据,丁屋政策限于男性新界原居民属于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违反相关的平等条例及人权法。不过,上述理据未有被法庭接纳,判词内称基本法起草时已明确知道政策存有歧视成分,故是次仅根据传统权益作出裁决。张少强坦言,难以理解法官在这方面的判决,“一早知道唔代表无错...呢啲(平等)条例嘅效能何在呢?点解(丁权)会应用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