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港商民事纠纷竟遭内地法院判囚 议员批损害一国两制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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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郭春生将一间内地有限公司的股权抵押予招商银行香港分行,贷款1,450万美元,相关合同在香港签署,该合约条文亦列明,如有争议会交由香港法院处理,受香港法律的约束及保障,惟双方其后出现还款纠纷,郭被招商银行在内地吉林省控以合同欺骗罪成,判终身监禁,后获减刑至18年。
协助郭春生跟进案件的立法会议员涂谨申今日(15日)受访时指,若一宗理应由本港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可无故变成由内地法院可审理的刑事案,“香港做咩一国两制?”
他又提到不少商人或国家之间的交易均选择在香港签约,包括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贸易协议,源于对香港法律的信任,若其他国家可以随意引渡逃犯,香港不可能做到国际仲裁中心的角色。

有港商被内地法院重判终身监禁,就案中疑点向立法会议员求助。(资料图片)

本身是执业律师的涂谨申今日(15日)接受电台节目《千禧年代》时续谈昨日(14日)公布的一宗港商求助个案,港商郭先生在香港与中资银行签贷款合同,条款列明受香港法律管辖,惟双方有还款纠纷,港商被该银行指应交退抵押股权期间所收到的股息,涉款约6,000万人民币,在内地法院控以刑事罪“合同诈骗罪”,最终被判终身监禁。

案件疑点重重 议员批内地法院无权审讯

涂谨申就案件提出几项质疑,按合约条款应由本港法律管辖,惟内地法院明知合约列明由香港法院处理,仍不理合约条款,仅觉得其有司法管辖权,便将案件变成内地刑事案是不合理;案件若在香港处理,应是民事案件;内地吉林省的法庭判郭春生刑事罪成,但同一省份的另一法院就相同案情,判郭春生民事罪不成立;郭春生抵押的公司属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理应追究该公司,但内地法庭只追究郭春生一人。

涂谨申直言,若所有签订合约的过程均在香港处理,亦列明受本港法律管辖,但最终内地法院无端审理,“香港做咩一国两制?”他又指虽然抵押内地资产要在内地办理一些手续,但这是必须的步骤,若只因一个步骤在内地做,就令内地法院可以审讯,做法相当危险。

陈智敏是前公安部副部长,现任全国政协委员。(网上图片)

倘容许随便引渡逃犯 香港将失国际仲裁中心地位

涂谨申强调该投诉于半年前已收到,并非因近日讨论修订逃犯条例才提出。他续举例指,中国与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协议都是选择在香港签署,因各地法律不同,选在“中间落墨”是显示对香港法律的信任,若合约列明由本港法律管辖,但其他地区的首长可以随便引渡逃犯,香港无可能做到国际仲裁中心的角色。

对于前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日前指,有300多个内地重犯逃港,促港府积极修订《逃犯条例》。涂谨申相信两地互有逃犯的情况存在,但两地的协议谈论了近20年仍未达共识,显示两地的底线、基本价值法制有不同,双方应更积极商讨共识,而非由某一边单方面要求对方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