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与招商银行香港分行贷款纠纷 内地法院当刑事 判终身监禁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今日(14日)表示,早前接获港商郭春生的求助,其于1996年在香港与招商银行香港分行有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涉及抵押其旗下一间内地有限公司部份股权,及后有还款纠纷,于2007年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刑事起诉,并判囚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被驳回,只是因为表现良好获减至囚18年,现于内地服刑已超过10年。
涂谨申质疑,有关个案的签订过程在香港发生,合约亦指出如有纠纷会以香港法律为基础,惟郭春生在内地受审并判囚,由民事变刑事罪行,是违返“一国两制”。警方发言人回复表示,警方不评论个别案件。
郭春生早年由内地移居香港,拥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为凯捷(香港)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据2009年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所载案情指,凯捷于1996年以公司名义向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签订贷款及抵押协议,抵押了旗下内地的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5%股权予招商银行,如凯捷于任何一个以三个月为一个计息期期内无还款,凯捷的一切权益包括龙华股价都会悉数归于招商银行。该笔贷款涉及1,450万美元。
招商银行指,凯捷未能履行还款协议,而郭春生于1998年7月至2002年获取逾6,412万人民币的分红,招商银行指,该笔款项按合约协议应归于招商银行,郭春生是明知而隐瞒,利用龙华股东身份通过地下钱庄及他人户口转出后据为己有。
裁决书指,郭春生承认提取了该笔分红,但指出是获得银行工作人员的默许,是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律师提出,招商银行对该笔股份及红利只有抵押权、而非所有权。
据2009年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郭春生由内地移居香港,拥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为凯捷(香港)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于2007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职务侵占,于2009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指他犯合同诈骗罪。
郭在吉林另一法院民事胜诉
郭春生于2007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职务侵占,于2007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指他犯“合同诈骗罪”。最后于2009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春生的上诉被驳回,因行为良好,于2012年获减刑至18年,及改为剥夺政治权利6年。
另一方面,2011年招商银行向内地公司民事上诉,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后驳回其上诉,并裁定招商银行在2000年5月21日之前对内地公司25%股权不享有实际质权,不能依法主张该25%股权的股息。涂谨申指出,郭春生却在吉林省另一个法院的民事庭上获的胜诉,“指招商银行根本不拥有这个抵押权”,而此判决可作为推翻郭先生刑事判罪的有力依据。
涂谨申:合约在香港签 有争议由港法院处理
涂谨申检视个案后,认为该个案在香港只属商业纠纷,用本港法律处理,只会针对涉事公司循民事诉讼,而非个人责任,惟招商银行未曾入禀香港法院。
涂谨申质疑,郭春生当年是与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签订贷款及抵押协议,无论是律师协议、签约、抵押过程都是在香港进行,并按该合约条文,如有争议会交由香港法院处理,即应用香港法律作为基础及依归,受香港法律的约束及保障。
涂:香港警方曾接举报 无拘捕
涂谨申指,据他了解,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曾接到招商银行该宗举报,但未有采取搜查、拘捕行动等,是以不涉刑事而结案。惟两地法律差异,该案就由香港的民事纠纷,变成内地的刑事罪行,而审判中无提及“一国两制”,结果事主最后在深圳被捕,更因而被判终身监禁。
商人忧虑他朝君体也相同
商人黄先生是郭春生的朋友,他指,自己都有国内生意,每天都要签署银行文件,认为郭春生是正常商业行为,提供了足够的抵押品,贷款却变成坐牢,事件令他担忧“会不会有一日轮到发生在自己身上。”认为政府要正视该案。
涂谨申认为,该个案显示原来内地可以审判在香港的行为,或涉及重复司法管核权,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动摇外资透过香港实践“一带一路中国梦”的信心,尤其香港商家多有与中资银行签约、抵押内地资产等。他将去信特首林郑月娥、中联办及内地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求跟进该案。
涂谨申指,接获该个案时,保安局未提出修订“逃犯条例”。但他认为,若修例通过,在香港虽属于民事诉讼的个案,内地却能够以刑事罪名要求香港移交,“不要用上深圳,就可以引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