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硬上弓 愧对一国两制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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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逃犯条例》修订建议引来广泛反对,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周三(3月13日)回应传媒提问时,仍然对质疑之声听之藐藐,只如录音机般重复站不住脚的论点,既未能平息社会疑虑,亦漠视政府守护一国两制的责任。

简单而言,反对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意见,立足于三个论点。第一是内地政府可巧立名目,以符合条例的罪名提出移交请求,但政治检控为实。对此,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周三重申,政治犯或没有触犯香港刑事罪行的人士都不会被移交,单凭几句“我刚才也说过”,显然未能回应“巧立名目论”。

“一次性”机制单单不适用于中台

第二,由于修例的争议不小,政府应先处理台湾杀人案,其后再从长计议,与立法会商讨如何修订《逃犯条例》。就此,李家超表示他不只要解决一宗案件,而是目前香港只与20个司法管辖区有移交协议,此20地区以外的逃犯“制度上不容许我处理”。

然而,李家超的说法是不符事实的,因为《逃犯条例》容许政府与未达成协议的地区,以个别形式安排移交。这一点,保安局上个月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中,亦清楚指出目前能够“以一次性‘个案方式’”处理。举例而言,非洲某个与香港没有协议的国家,可以就特定案件、指定逃犯,请求香港政府移交。

李家超或许会辩称,目前的“一次性”安排美中不足,可能会令疑犯有潜逃机会。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只要简单地赋予警方临时扣留权,已可完善这个“一次性”机制。故此,无论如何辩解,李家超周三的说法都是不负责任的,为了修例而误导大众,夸大目前制度的缺点。

保安局建议修改《逃犯条例》,修例后将适用于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当中涵盖46条罪名,包括重婚罪。(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香港社会对内地法制有保留

而且事实上,目前的《逃犯条例》并非如政府所言那么不堪。在过去22年以来,《逃犯条例》将香港以外中国地区剔除在外,杜绝了向中国移交逃犯而可能面对的人权难题,有份促成一国两制的顺利落实。而这正是反对者的第三个论点。

正如“01观点”早前指出,目前《逃犯条例》的把关机制并不涉及请求方的司法制度,例如疑犯的辩护权利、刑事罪行中的无罪假定等,法院都不会审视。所以,行政长官只要同意内地政府的请求,将疑犯移交中方,就可能令他失去原本获《基本法》保障的公平审讯权利。

在这一个月以来的讨论中,内地法制尚未健全这一点,可谓“房间里的大象”。纵然泛民不时拿来批评,但政府官员和商界领袖碍于政治正确,都只能对此心照不宣。举例而言,自由党党魁钟国斌不敢承认不信任内地法律,但谓“我只可以说是不认识,或是有差异”。所谓“不认识”、“有差异”,归根究柢,也折射出香港以至国际社会对中国内地法制的保留。

这种保留,部分可能出于偏见,在盲目否定内地法制。但另一方面,部分的保留也是因了解而保留,难言没有根据。近日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也再次强调,中国法院必须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也侧面折射出内地法制改革之路,尚未完成。

钟国斌提倡把经济罪行从《逃犯条例》剔除。(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一国两制须守护

若然现时中国的法制尚待改进,那更何况二十多年前、草拟《逃犯条例》之时?当时,外国政府多不信任中国法制,甚至不敢与之引渡疑犯。在1996年,英国政府引渡贪污逃犯袁朗达到香港,也考虑当事人会否被再移交到中国内地,间接令他失去公平审讯的权利。由此可见,《逃犯条例》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方给予外国政府信心,愿与香港互引逃犯。2005年,时任律政司司长黄仁龙亦提及,移交香港的逃犯没有被送回内地,有助一国两制落实,香港的法律制“虽然跟内地不同,这个制度在新的宪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不知是健忘,还是其他政治原因,现届政府竟然完全漠视《逃犯条例》的设计原意,夸张失真地抹黑现行安排,而不顾及一国两制下保存香港法治优势的重责。若然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的说法属实,修例建议并非中央政府提出,那么林郑政府为何要一意孤行,而非从善如流,在处理台湾案后再与立法会从长计议?这个问题,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特首林郑月娥,都须向香港社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