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瑶揭性侵.拆局】校园性骚扰受害人多哑忍 学校或“上身”
香港“栏后”吕丽瑶披露,她曾经遭到教练性侵,并鼓励其他性侵事件的受害者勇敢站出来,莫再哑忍。今次事件,与其说是令到社会感到震惊,更贴切的可能是,吕丽瑶只是唤醒公众面对一个过往不愿面对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平等机会委员会曾经进行调查,发现大多数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都会选择哑忍。而根据本港法例,当校园发生性骚扰事件,校方有机会“上身”,要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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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调查 50%受访学生曾受性骚扰
根据吕丽瑶的剖白,她在十三、四岁的时候,因参加了学校的课外活动而认识了前教练Y,结果遭到教练Y性侵,她看见伦奥体操金牌女将 McKayla Maroney 于社交媒体自白被队医性侵犯的经历,亦决定勇敢面对。当年她就读的培正中学指,校方知悉后已随即停止有关外聘教练的工作,并强调,绝不容忍姑息任何性侵犯事件。
但社会大众的疑问是,除了吕丽瑶之外,香港还有多少类似的事件仍未曝光?
就著这个疑问,其实平等机会委员会曾经就校园性骚扰问题作出专项研究,当时参与问卷调查的5,902名学生之中,有50%受访学生曾受到不同方式的性骚扰,例如含性意味的笑话、要求发展性关系、不雅姿势、展示色情物品,以至不恰当地触碰身体。
受害人大多“保持沉默” 担心遭到报复
不过有关调查亦显示,当遇到性骚扰时,有58%的学生会选择“保持沉默”。多数受害学生不愿意向老师求助,主要原因是害怕受到报复,其次是认为老师不擅于处理令人尴尬的性骚扰个案。
这项调查反映,性骚扰问题一直存在于校园环境之内,但过去少有受到正视。而根据法例,性骚扰的加害者固然违法,但学校亦有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因为在《性别歧视条例》之下,学校有责任确保所有人(包括学生、教职员、义务工作者、合约员工/服务供应商/代理人)能够在一个没有性骚扰的安全环境下学习、进行课外活动、工作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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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若发生性骚扰事件 校方或要负“转承责任”
例如涉事的是外聘教练,并非学校直属雇员,但在法律上,校方作为“主事人”(principal)须为学校聘用的临时人员如教练、指导员等“代理人”(agent),有可能要就其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尤其是假如校方未有采取防范校园性骚扰的措施,例如透过书面或口头通知有关人员,明确说明校方禁止及不容忍性骚扰行为等,学校有可能因此而须要负上法律责任。
而根据平机会在2013年的调查,受访的308家学校之中,当时仍有近半未有定立防范校园性骚扰的政策。其后教育局亦有作出跟进,各家学校亦陆续草拟、更新有关政策,当中应该会列明对性骚扰的定义、防范措施、投诉机制、学校的处理程序等等,学生和家长可以向校方查询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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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范政策 性骚扰“零容忍”并非口号
例如涉及今次事件的培正中学,其防止性骚扰政策就列明,每年都会在员工会议上向员工强调有关政策;如学生在校感到受性骚扰,可直接或透过家长社工,又或其所信任的教师向学校投诉;负责人员(例如校董会代表/校长/校长委任的教师),会透过面谈或收取书面声明,向有关人士收集资料或证据;假如事件复杂,学校会向学校法团校董会代表汇报,并成立调查小组跟进有关调查;一旦涉及非礼等刑事罪行,学校会考虑报警处理。
而且,这些防范措施不单是学校要认真草拟,因为根据法例,雇主亦有可能要为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作出的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假若在办公室内发生性骚扰问题,而公司又没有采取合理可行的防范措施,如制定公司内的防范性骚扰政策等等,雇主也有可能要负责,且“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免除转承责任的理由。
因此,今次吕丽瑶勇敢地站出来,社会大众除了应该为她打气、对性骚扰问题多加关注,机构、企业等亦应该著手制定、优化本身的防范性骚扰政策,真真正正做到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