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 林卓廷辩称为公众利益 3罪成囚4月
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被指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721当晚带队搜查南边围村并称无人持械的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因而被控3项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林卓廷自辩时指,披露为了让公众理解,游乃强被委派调查721的荒谬之处,认为涉公众利益。裁判官今(26日)裁定林卓廷全部罪成,判林入狱4个月。
被告林卓廷(43岁)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强,涉违反条例的第30条。
林在3个记者会上作披露
控方案情指,廉署于2019年7月23日就是否有警员在721事件中涉失当行为展开调查,由于林卓廷在事件中受伤,因此有邀请他以证人身份进行会面,会面结束后曾提醒林不可披露调查。林卓廷却在3个记者会上,透露游乃强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署调查,质疑他作为元朗事件的疑犯。
林辩称为让公众了解荒谬之处
林卓廷自辩时解释,721事件后,即使游疑“放生”白衣人,却被委派调查721,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直指他披露游正受查,是为了“敲响警钟”,让公众了解荒谬之处,及用舆论压力望令警方收回成命,认为披露涉公众利益。
披露受查人士或会令证据流失
裁判官裁决指,若被告明知受查人正就贿赂罪正接受调查,但仍作出披露即属犯法,法例并非只限制不可披露涉贿赂的罪行,又指渎职与贿赂罪案情有机会重叠,即使被告只披露游涉渎职罪被调查,都会令对方得知自己被调查,从而直接或间接令证据流失。
认为披露不会达到被告原本的目的
裁判官亦认为,被告在记者会已告知公众警方的处理手法,及对公众安全的风险,亦带出认为游涉渎职罪,指被告不需要披露游受查,都已令市民知道游调职的影响,反之披露不会令被告达到他所想的目的。
披露或警惕其他人更不利公众利益
裁判官续指,披露不能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反而会影响调查效率,若警队出现贪污情况,披露会令其他人警惕,或终致贪腐问题更严重,令不法之徒更肆无忌惮,不利于公众利益。
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误解了法例,望法庭考虑到直接披露游涉贿受查,未有证据显示披露影响有关调查等,予以轻判。
林求情称愿为元朗及香港付出
林卓廷亦在庭上亲自读出陈情书,表示他对元朗有深厚感情,无法对721事件视而不见,又指他愿为元朗、香港付出自由,无悔踏上民主之路。
裁判官判刑指,贪污是隐伏的罪行,廉署调查会面对一定问题,涉案条例为保障调查保密性及受查人利益,考虑到廉署已曾多次提醒被告不要披露,认为罚款及缓刑不合适,判他囚4个月。
辩方随即向法庭申请在上诉期间保释,虽然裁判官批出保释,但被告仍因其他案件要继续还押。
廉署提醒市民,《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及受调查人士的身份即属违法。
案件编号:ESCC2789/2020
721元朗白衣人事件事发经过。(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