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屋|公屋住户有商业行为可免刑责 黄碧如称市民须在家工作

撰文: 吴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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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建议修订《房屋条例》,针对以公钱利益分租公屋单位,或授予许可让他人居住、及租户家庭不居於单位,并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等两情况定义为严重滥用公屋罪行,最高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出席电台节时表示,滥用公屋刑事化会有一定阻吓力,重申不影响公屋人士的小生计,如在单位内做小手工或补习等;而公屋住户有商业行为则可免刑责,因市民或有需要在家工作,难以介定为严重滥用公屋。

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认为,修例要“一步一步”,未来再审视其他情况,如公屋富户、空置单位等,是否纳入条例中。

根据《房屋条例》,任何人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资料图片)

其他情况可纳条例? 招国伟称待审视

招国伟今早在港台节目《千禧年代》中表示,修例可加强阻吓性。今次修例主要针对两类情况,包括以金钱利益分租公屋单位,或授予许可让他人居住、及租户家庭不居於单位,并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被问到会否有其他情况可纳入条例,招国伟认为要审视,如连续三个月没有住在公屋单位、或在申报时瞒报的富户,但今次修例主要针对利用公屋单位赚取收入的人士。

至于有否居住在公屋单位内是否重要因素,招国伟认为要视乎单位主要用途是自住还是从事商业活动为主。他又指曾听说过有公屋住户将公屋租予旅客赚取金钱利益,不过相信这类行为现时不会再明目张胆地进行,惟不排除有“暗盘”。

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指曾听说过有公屋住户将公屋租予旅客赚取金钱利益,不过相信这类行为现时不会再明目张胆地进行,惟不排除有“暗盘”。(资料图片)

重申不影响公屋人士小生计 如补习、做小手工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在同一节目上,再说明建议修订《房屋条例》的情况,她表示将滥用公屋刑事化会有一定阻吓力,而且主要针对利用公屋单位牟利、而不住在该单位的人士;重申不影响公屋人士的小生计,如在单位内做小手工或补习等。被问到如有公屋住户居於单位,同时进行商业行为,如将单位转为办公室等,是否不受条例规管,黄碧如认为有市民需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则并非今次修例目标。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委员、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陈家珮亦在同一节目中表示,过去对滥用公屋者,最多只是终止其租约,“公屋唔系佢哋嘅资产,收返唔系佢哋嘅代价”,认为修例后滥用公屋者便有实际后果要承担。她又认为,修例后对严重滥用公屋的定义并不是要打击小生计,而条例的门槛亦算高。

至于如何执法,她认为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每宗个案都需要合理研究,如有公屋住户利用单位作货仓同时报称在单位内居住,但若见到整个单位放满货物,相信亦有机会是严重滥用,而且如要在单位内居住,相信住户对居住环境会有一定要求。

有意见指出香港房屋协会住户并不受今次修例规管,陈家佩表示,因为房屋署单位较房协多,二是房协多会参考房委会情况再跟进,以资产申报为例,房协亦是参考了房委会做法,再修改申报政策。而且修例将会提上立法会审议,期间相信会有更多意见,届时房协或有机会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