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提光时口号裁煽动罪成 指言论可有其他诠释 上诉求翻案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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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成员谭得志(快必)在2020年间,多次在街站被指发表煽动言论,包括多次提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口号,被控多项发表煽动文字罪名,经审后被裁定11项罪成。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今(4日)在高等法院处理。代表谭的律师指,本案属“可公诉罪行”,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争议区域法院无权处理本案,又指涉案言论并非只有一种诠释,理解会在不同人、不同情况下产生变化,控方须证明被告的犯案意图。上诉庭将于9个月内颁布裁决。
上诉人谭得志(49岁)经审讯后共被裁定11项罪成,分别为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7 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
质疑煽动罪是否可在区院审理
代表谭的律师陈词指,涉案煽惑罪属普通法下的“可公诉罪行”,根据《裁判官条例》列明,煽动罪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故质疑区域法院是否有权处理本案。
光时口号可有其他理解
律师又指,本案最主要的重点是涉案言论是否只有一种诠释方式,以“光复香港”为例,控方专家证人指口号有港独的意思,辩方专家证人却认为除港独外,亦可有其他理解方式,指理解要视乎当时说话的内容,不同的观众亦可有不同的理解。基于以上情况,认为控方须证明谭案发时的意图。
律政司认为毋须证明被告意图
律政司代表则认为,煽动罪属于成文法,并非普通法,控方毋须证明被告的意图,又指《国安法》条例中,只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shall(可)”循公诉罪行处理,故认为谭称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说法不成立。对于谭指控方须证明被告的煽动意图具暴力性,律政司反驳指煽动罪的涵盖范围不止实质暴力,还包括网络攻击等。
案件编号:CACC 6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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