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伴侣遗产继承权诉讼 政府不服上诉被驳回 提终极上诉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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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抑郁自杀的男同志吴翰林,生前担心会在立遗嘱前突然离世,令到丈夫李亦豪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吴胜诉,并指相关遗嘱条例对同性及异性伴出差别待遇,做法违宪。政府其后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律政司今(14日)向终审法院申请终极上诉。

上诉人律政司。这宗司法覆核案最原先的申请人为吴翰林,吴在等候聆讯期间因抑郁症自杀身亡,其丈夫李亦豪接手继续案件。

李亦豪(左)在其丈夫吴翰林逝世后,接手了吴的案件。

原讼庭指条例保障死者有道德责任供养的人

吴与李于2017年在英国结婚,但本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对“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义,均不包括同性伴侣,因此同性配偶不受条款保障。原审法官周家明认为,遗产条例其中一个目的,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责任供养的人,但这类人不只限于异性伴侣,并指条例对同性及异性伴侣有差别待遇,做法属违宪,故裁定李胜诉。

上诉庭驳回律政司上诉

律政司及后提出上诉,称遗产条例需要保障传统婚姻及传统家庭的组成,相关制度亦要维持一致性,但覆核申请获批胜诉,则会削弱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上诉庭反驳指,此说法等同是指传统异性婚姻可享核心权利,又指假如李因条例所限不获承认为配偶,无法继承吴的遗产,和居于吴名下的婚姻居所,其因性取向而引致的差别待遇明显,因此驳回律政司上诉。律政司今就此判决提出终极上诉。

律政司早前已就房委会案提终极上诉

翻查资料,吴亦涉及另一宗同志平权的司法覆核案。他在该案中,不满房委会政策规定,只有居屋单位持有人的异性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才能成为单位住客,令李无法合法入住吴的居屋单位,亦不能在未补地价情况下转让业权。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先后裁定吴胜诉,律政司上周已就该案提出终极上诉。

案件编号:CACV 5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