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12港人”上诉获减刑 控方未安排两案同处理 下调属公道做法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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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12港人”郑子豪和廖子文,先后因妨碍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弹材料两案被判囚,原被判囚31个月。惟惩教署指他们就妨碍司法公正案的刑期已服完,部份刑期无法享有三分一的扣减,令真正服刑的总数有所增加,原审法官建议两人上诉修补“判刑缺陷”。两人今年3月19日上诉得直,获改判即时释放。上诉庭今(30日)下判辞解释,指若两人所涉两案同期处理,便可获得减刑,惟控方未有作此安排,考虑两人服刑期间行为良好,并实质上完成所有刑期,认为下调刑期属公道做法。

两名上诉人郑子豪(21岁)及廖子文(21岁),分别涉及“12港人”偷渡案和藏汽油弹案,两被就偷渡案被判囚10个月,藏汽油弹案,则分别判囚27及28个月,部份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31个月。

两名上诉人郑子豪(左)及廖子文(右)今年3月19日上诉聆讯时获修订刑期后,准即时获释。

原审官认为实际刑期应为20个月

原审称判刑原意是两案总刑期31个月。根据《监狱规则》第69条,狱中行为良好可获减刑三分一,故实际刑期为约20个月,即两人应可于2022年9月获释。

惩教署认为部份刑期无法同期报行

惩教署表示,由于两人已服毕偷渡案的10个月刑期,无法执行“同期执行”的命令,故两人在藏汽油弹案的刑期,即使获三分一扣减,要到2023年4月才可获释。

3月19日上诉聆讯准即时释放

两名上诉人因此提出上诉,并于今年3月19日作聆讯。上诉法官在聆讯当日裁定两人上诉得直,并即撤销他们的原有刑期,改判他们可即时获释。

控方未作两案同时处理的安排

判辞指,若然藏汽油弹材料案提早判刑,或与妨碍司法公正案合并判刑,《监狱规则》便可能同时在两案运作。两名上诉人便可因行为良好而获得减刑三分一的减刑,惟控方没有在原审时作相应安排,虽然可能是各种合理的原因和考量,但这也不能否定两人是被夺去了妨碍司法公正案的减刑机会。

认为把刑期下调属公道做法

上诉庭最终考虑到,原审法官的判刑原意,及两名上诉人在相关时段一直行为良好的事实,实质已完成所有刑期,认为把藏汽油弹材料案的刑期下调至16个月属公道做法。基于在本案口头宣判当天,两名上诉人已服毕全部或绝大部份的刑期,裁定两人上诉得直,改判他们为一个可以令他们即时获释的刑期。

案件编号:CACC 1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