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三被告傍晚获释离开法院 控方上诉亦不能改变裁决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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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案5男1女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了女被告一直获准保释外,其余5男已被拘留逾3年,他们大部份均能即时获释,其中张铭裕、李家田及许湛荣,傍晚已先后离开法院,重获自由。然而首被告张俊富开审前承认管有爆炸品和无牌管有枪械罪,涉及管有2盒爆竹烟花和4罐胡椒喷雾,他今被判囚18个月。
此外,由于各被告是由陪审团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只可就衍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但其上诉结果,不会影响各被告脱罪的裁定。
张俊富案发时是公大生
男被告张俊富,27岁,张案发时22岁,为公开大学学生。他早前承认管有爆炸品和无牌管有枪械罪,他另否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3罪,今被裁定罪成不成立。
张与黄振强放烟花爆竹时被捕
张承认藏爆炸品的案情指,他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与黄振强另1男子把2盒烟花爆竹储存于荃湾致利工业大厦某室货仓。张俊富12月8日被捕,警诫下承认曾到荃湾货仓。警方在其家中检取锁匙,成功打开荃湾货仓。
警员在货仓内,检获2盒爆竹烟花和4罐胡椒喷雾,另搜出防毒面罩、头盔、护胫、护膝及打火机等。
辩方指部份物品是自卫用
辩方求情指,张管有胡椒喷雾作自卫之用,并不是非法用途,又指张还押至今近3年6个月,望法官判处可即时获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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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物品明显是在示威时使用
法官判刑时指,张管有的爆竹烟花可令人受伤,又指该些爆竹烟花和4罐胡椒喷雾放在屠龙的货仓,明显是打算屠龙成员在示威中,进行破坏行动时使用,而胡椒喷雾将是用于喷向警员。
潜逃被判囚属咎由自取
此外,张在2020年因乘快艇离港,在内地水域被截获,是“12港人”之一,曾在内地被判囚7个月,返港后再因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个月。法官指不能因此减刑,又指张若不是逃离香港,不会被判囚,属咎由自取。法官最终就两罪,就张监禁18个月。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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