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指证人虽称要钱买枪 收款后只作还债赌马无买枪

撰文: 赖琦
出版:更新: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组织涉串谋杀警案续审,小队队长黄振强今(13日继续接受辩方盘问,代表女被告刘佩凝的律师盘问时指,黄向刘要资金买枪只用绿色枪的表情符号代指枪,质疑该枪可以是水枪或假枪,黄称无法判断;辩方又指刘曾先后七度转帐共24.5万元予黄,黄则用该笔资金偿还其拖欠三间财务公司的部份欠款,又转帐7万转至其马会户口用以赌马,但从未用作购买枪,黄同意。

律师指小队成员等因怕酒吧CCTV能收音,故未在酒吧讨论行动细节。 (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怕酒吧CCTV收音未讨论细节

代表赖振邦的大律师是香媛盘问时指,黄被捕后录取录影会面时,提及12月3日深夜在松记糖水,与“屠龙”军师Kan、同谋者吴智鸿、闪灯队队长Kristy见面,期间吴有简单讲述“大行动”的计划,后来四人一同前往荃湾一间酒吧。但黄从未在录影会面提及,当时酒吧内还有彭军壕和赖振邦两人,赖称担心店内CCTV有收音功能,他们一行6 人才未有讨论“大行动”细节。黄同意。

辩方指赖当日未提CCTV的事

辩方听罢指,4日后,黄向警方录取录影会面,但未提及酒吧的情况,却在3年后在无损权益口供时提出,质疑黄对酒吧内发生的事印象模糊,又指赖当日根本未提及CCTV事宜。黄同意他录取录影会面时处于模糊状态,但不同意在庭上作供时对当日发生的事感模糊。

辩方指刘并非屠龙小队成员

女被告刘佩凝的代表大律师马维𫘥其后展开盘问,黄确认刘并非“灭龙”、“灯龙蛛”、“行山讨论区”及“荃湾示威群组”等TG群组的成员。提及刘是否“屠龙小队”成员,黄表示“有啲模糊”,但称会视刘为队伍的一分子,但不是常规核心队员。辩方听罢指出,刘无份参与行动队员之间的通讯,黄同意。

律师指黄振强曾向女被告刘佩凝(前,左)称要钱买枪。(郑子峰摄)

春田花花同学会收资金助示威者

黄另确认他想找能向“屠龙”提供众筹的人选,经被告严文谦介绍下而认识刘,黄知道她是群组“春田花花同学会”的管理员。“春田花花”于2019年社会运动期间,属一个较知名的群组,主要向“金主”收取金钱资援年轻示威者。黄表示无法判断,但他是经严介绍后才知道该群组。

为作澄清而认识刘

辩方之后引述相关TG讯息纪录,提问两人首次对话的相识经过。黄忆述,刘当时在群组散播一名示威者是“鬼”消息,刚好黄认识该示威者,故他在向严等人“Fact check(查证)”刘的身份后,便找刘对质以澄清对方非“鬼”。

向刘表示要钱要资金

黄其后在TG向刘表明身份称:“我屠龙揸fit人”,并表示:“有缘再见”。刘回复:“有需要帮手就出声”,黄则称:“要钱、资金,讲真”。黄庭上解释指,当时他单纯想获取金钱,只要有人问他需否帮助,他均会向对方索取金钱和物资。

认为刘当时愿意课金

刘当时先是回复一个“笑喊”表示符号,后称:“要几多,帮到我就帮,唔得我就私人钱”。黄则回复:“你未必得,万万声,宁愿你转介有钱嘅人”,之后又称:“我哋想买🔫🔫🔫”。辩方指出刘的说法具“推塘”意味,即:“帮唔到我就唔帮”。而该绿色枪的表情符号则有水枪或胶枪的意思,并非指真枪。黄称当时认为刘确实有意课金,至该表情符号代表什么则无法判断。

证人黄振强认小队掷汽油弹只曾击中警员一次。(资料图片)

只曾用汽油弹击中警员腿部一次

辩方另指,“屠龙小队”经历二坡坊事件后声名大噪并正式成立,在后来上传的“屠龙”精华片段中不见成员使用枪、刀、弩等致命武器,至于汽油弹则非用以攻击人。黄称汽油弹有一次击中了警员的腿部,但同意除此以外再无击中人。辩方听罢指出,“屠龙”的声誉并非残暴或凶残,非:“下下要杀人袭击人。”黄认为这一点不应由他判断。

曾以5千元购入300支汽油弹

辩方又指,黄过去曾以5000元向闪灯队的女队长Kristy购入300支汽油弹,质疑价格远低于黄早前称向“老虎仔”以10万购入100支汽油弹的情况。黄解释“老虎仔”的汽油弹供应较稳定和质素较好,且他有同学修读化学,会研究汽油弹的成份等,威力亦较强。

指黄当时户口只有2千元

辩方引述黄的银行转帐纪录,显示刘于11月初至12月初期间,共七度转帐共24.5万元予黄,黄因向三间财务公司借了钱,每月须还款约3000元,黄同意。辩方续指,黄于11月初的户口余额仅约2000元,故若没有刘的转帐,他的余额仅够偿还财务公司欠款,黄同意。辩方最后指,黄在收取刘的转帐后,于11月11日至16日先后将共7万转至其马会户口赌马,由此至终未用以买枪,黄同意。

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