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跳工|劳工处修订守则 禁职业介绍所利诱外佣合约期内转雇主
劳工处今日(9日)颁布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针对外籍家庭佣工“跳工”问题,即涉嫌滥用提早终止雇佣合约以转换雇主,《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讲解与外佣相关的入境规定,以及不得向在职外佣提供金钱诱因等,诱使其提早终止雇佣合约。
修订的《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须清楚说明如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务,或外佣在两年的合约期内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职业介绍所会否提供退款或另选外佣的安排。
规定职业介绍所须披露是否与任何财务机构有关联
劳工处表示,因应近年公众对职业介绍所服务提出的关注及在公众咨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修订的《实务守则》引入更多标准。
修订的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在作出牌照申请及续牌申请时,须向劳工处填报是否与任何财务机构有关联;并规定职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提供有关个人贷款的资讯,以及不得扣押求职者的雇佣合约,迫使其支付或偿还任何款项。
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讲解相关入境规定
针对外籍家庭佣工涉嫌滥用提早终止雇佣合约以转换雇主的情况,修订的《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讲解与外佣相关的入境规定,以及不得采用向在职外佣提供金钱诱因等营商手法,诱使其提早终止雇佣合约。
规定职业介绍所与外佣雇主签约时列明外佣跳工会否退款
劳工处续指,为进一步保障外佣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修订的《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须在与外佣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就各项服务类别订明收费金额;并清楚说明如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务,或外佣在两年的合约期内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职业介绍所会否提供退款或另选外佣的安排。
根据修订的《实务守则》,职业介绍所须向劳工处提供与外佣求职者临时居所有关的资料,并确保遵行相关规定。职业介绍所亦不得公开张贴、展示或披露求职者及有关人士的敏感个人资料。
根据《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士、其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如没有遵从《实务守则》,劳工处处长可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