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检讨职业介绍所守则阻外佣跳工 雇佣公会倡设委员会审个案
撰文: 马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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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针对外佣“跳工”问题要求职业介绍所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解释,一般而言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申请在港转换雇主,通常不会获批。
香港雇佣公会主席陈东风指,外佣“跳工”情况并不普遍,建议设立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佣团体、介绍所、雇主代表、领事馆代表和入境处等,审核理据是否可合理地接受。
劳工处针对外佣“跳工”问题,计划修订《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包括要求职业介绍所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解释现行政策下,除了因为原来雇主外调、移民和逝世,或经济等原因提早终止合约,或有证据显示外备曾受到苛待等特殊原因,否则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申请在港转换雇主,通常不会获批。
香港雇佣公会主席陈东风指,绝大部分外佣都清楚明白不可随意转工,外佣“跳工”情况并不普遍,惟部分外佣“搏炒”可能是因为未能转工已“无心恋战”,而迫使雇主解雇回乡,并非在解雇后可另觅新顾主,他又指入境处安排下,即使外佣愿意放行,亦难以另觅新工。
他表示,不少外佣两年内离职的原因,是工人、雇主甚至合约出现问题,并非所有是因负面行为而离职,但即使雇主要求等有道理的原因亦一律当是中途离职并拒绝申请。他建议设立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佣团体、介绍所、雇主代表、领事馆代表和入境处等,审核理据是否可合理地接受。